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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店铺资质竟是P的?成都通报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例

   2026-08-15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090
  为深入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持续规范全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加大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
 
  现将近期查办的第八批典型案例
 
  予以公布
 
  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
 
  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诚信守法经营
 
  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
 
  新都区迷失兔火锅店
 
  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网络餐饮平台线上店铺“迷失兔鲜兔火锅(三河场店)”存在使用虚假经营资质入网开展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处理软件伪造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备案凭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同时经营期间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食品原材料,未留存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坚持线上线下联动,精准查处资质造假
 
  本案通过线上与线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精准锁定网络餐饮资质造假行为,及时消除虚假资质误导消费者带来的风险隐患。
 
  坚持规范审慎裁量,落实过罚相当要求
 
  案件办理严守食品安全 “四个最严” 标准,同时充分考量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及时整改等情节,做到事实认定精准、法律适用规范、裁量公平合理。
 
  深化以案释法促治,构建网络餐饮共治格局
 
  在新都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当事人办理了《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证》,并将真实有效的备案信息上传至网餐平台公示,实现了由违法经营向规范经营的转变。通过“查处一起、警示一片”,向社会释放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资质造假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
 
  案例二
 
  邛崃市羊安街道柚见甜品店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邛崃市羊安街道柚见甜品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主要经营糕点(含裱花蛋糕)和甜品,在网餐平台提供团购套餐。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裱花蛋糕奶油调色制作过程中,使用的“油性色素蓝色”“油性色素绿色”“法采飞燕草蓝色”“速溶油性色素圣诞红”四款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其行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整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上述4瓶食品添加剂;3.罚款5000元。
 
  案情评析
 
  本案依托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在日常检查中精准排查出网络餐饮风险,查实该甜品店在糕点制作中违规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网络餐饮经营者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起到警醒作用。案件坚持过罚相当、罚教并举,依法依规精准裁量。同时以个案纠治行业短板,督促相关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全程管控,切实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三
 
  成都青羊区跑快创信餐饮有限公司
 
  对其经营的肉制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成都青羊区跑快创信餐饮有限公司在外卖平台上销售“蒲烧鳗鱼+安格斯肥牛 双拼饭”“安格斯肥牛&鸡排自选 双拼饭”等6种菜品时,使用的“肥牛”为“肥牛风味卷”“酷牛匠 精品肥牛风味卷”“仁仁享 火锅肉卷(精品肥牛风味肉卷)”3种原料,其配料均为鸭肉和牛脂肪。销售额共1670.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将鸭肉制品宣传为肥牛,对其经营的肉制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同时给予其从轻处罚:罚款3341.6元。
 
  当事人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同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暴露出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利用平台展示机制缺陷,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此次查处精准打击了网络餐饮存在的“挂牛头卖鸭肉”的虚假宣传行为,释放出监管部门持续净化网络餐饮环境的坚定信号,倒逼平台严格履行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商户恪守经营底线、压实主体责任。
 
  督督熊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
 
  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诚信守法经营
 
  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朋友
 
  拨打12315、12345热线
 
  提供违法违规线索
 
  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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