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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许可资质、虚构食材原料!拱墅通报五起网络餐饮领域典型案例

   2026-08-15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780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压实入网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公开通报近期我局查处的5起网络餐饮领域典型违法案例,请广大餐饮经营者对照自查,引以为戒,全面提升自律守法意识,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
 
  某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提供虚假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我局接举报称某经营者在网络平台经营店铺的实际出餐地址与店铺公示信息不符。经查明,当事人在多个外卖平台先后用其名下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了五家店铺,但在平台接单后通过其实际经营的另外三家店铺进行加工和出餐,并通过自配的方式进行送餐。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合规提醒
 
  入网餐饮经营者在第三方平台入驻时提交的资质信息、公示的经营地址必须与实际经营情况完全一致,不得通过冒用他人资质、“多地接单异地出餐”的方式隐瞒真实加工场所,消费者点单时可留意商家公示的经营地址信息,如发现实际出餐地址与公示不符,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案例二
 
  某小吃店菜品原料信息
 
  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我局对某小吃店涉嫌对菜品原料信息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店铺销售的多款菜品标注信息与实际原料不符,部分标注原料为“猪肉”“鸡肉”的菜品,实际配料为鸭肉等其他肉类。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平台页面发布的菜品名称、原料与实际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合规提醒
 
  外卖平台上线的菜品名称、原料标注必须与实际使用的食材完全匹配,经营者采购预制食材时要仔细核对产品外包装的配料信息,不得为了抬高菜品售价、误导消费者购买而虚构原料成分,这种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三家商店生产销售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
 
  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在两家食品店和某综合商店开展突击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线上销售“麻辣海丁”“速冻麻辣海锥”等产品,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以织纹螺为加工原料。而《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3 号)中?明确规定“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因涉案食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合规提醒
 
  织纹螺所含的毒素可引起人体中毒,目前没有特效治疗解毒药物,我国早已明令禁止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网络食品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食材进货查验义务,不得销售此类明令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一旦涉及该类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将直接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在外卖平台看到标注“海丁”“海锥”类的可疑水产品,请勿购买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案例四
 
  某蛋糕店伪造营业
 
  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涉嫌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我局对某蛋糕店涉嫌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涉嫌使用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达55张,在多个网络订餐平台开设店铺,涉及拱墅区、西湖区、萧山区、滨江区、临平区、余杭区等多个城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市场主体资质入驻网络餐饮平台开展经营,涉案范围广,情节复杂,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合规提醒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市场主体开展合法经营的核心资质,严禁任何经营者通过伪造、变造资质材料的方式蒙混入驻网络餐饮平台,使用伪造资质跨区域大量开设线上店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某小吃店未按规定
 
  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
 
  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我局对某小吃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未通过视频方式在网络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的主要区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遂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通过视频方式在网络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的主要区域且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醒
 
  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要求,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在平台店铺的经营者信息页面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的核心区域,主动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全过程,接受公众监督。请勿规避“阳光厨房”视频公示要求,否则将面临相应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所有网络餐饮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合规开展线上经营活动。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领域线上线下联动排查力度,对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全力保障辖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供稿|餐饮科 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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