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市场环境,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网络食品销售、婴幼儿辅助食品、保健食品护老提升及“网红食品”等重点领域,持续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力维护了食品销售市场公平有序的经营秩序。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望广大食品销售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
天津市河东区某茗茶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购买的茶叶与网络店铺宣传不一致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茉莉花茶展示图片为网图,并非本店实拍,故实物与宣传图差别较大。根据《GB/T22292-2017 茉莉花茶》标准,茶叶外观是评判茶叶优劣等级的重要依据,故当事人使用网图进行商品展示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构成了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天津市河东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案
案情介绍: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销售益生菌产品时,自行设计制作了含有“优似母乳”等字样内容的广告宣传页面,其行为构成了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在得知存在违法情况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将涉案广告链接从网络店铺下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结合本案自由裁量情况,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天津市河东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网上销售的酸奶刊载的成分或配料表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案
案情介绍: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店铺销售某品牌酸奶产品,该产品标签上标注了“0蔗糖酸奶”,但当事人因疏忽混淆了“0糖”和“0蔗糖”的区别,在商品参数界面标注为“无糖”。当事人在内部自查中发现该产品信息录入错误期间,共计销售9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天津市河东区某科技有限公司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案
案情介绍: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内销售的“黑接骨木莓固体饮料”为普通食品,并非是保健食品,但在其网络店铺页面刊载有“中老年养护 抗氧化”等字样,涉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了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上述案件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在“守老护小净网”行动中严惩违法违规的坚定决心和务实担当。在此重点提示:老年消费者要牢记“食品不是药,治病不靠谱”;家长消费者不轻信“专为儿童设计”“助长益智”“堪比母乳”等误导宣传;网购食品要注意选择正规电商平台和信誉良好的经营者,并留存购物凭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网络食品销售、婴幼儿辅助食品、保健食品及“网红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虚假商业营销、违法广告及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方式如下:
(一)电话举报:022-12315。
(二)网络举报: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线上举报。
(三)信函或来访举报: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