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四期),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一、汉源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外卖平台)未审查入网经营者资质案
2026年5月,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汉源县某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资质在汉源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外卖平台)上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经查,该超市自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立案调查,在该平台销售食品累计完成订单1440单,平台收取佣金3829.37元。该平台未履行入网经营者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平台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29.37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本案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在查处入网商户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追究平台资质审查失职责任,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体现对平台审核把关不严行为的惩戒效应,倒逼平台切实承担入网审核主体责任、严把源头准入关口,有力维护了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石棉县某冻货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6年4月,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棉县某冻货经营部经营的黄喉进行执法抽检。5月25日,检验报告显示送检样品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国家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呋喃西林)。5月25日、6月9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对该店经营的黄喉进行4批次执法抽检,其中3批次均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黄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供货商(食品生产企业)涉嫌制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涉案黄喉32.9公斤、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本案中当事人虽经营了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但鉴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法定免责条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问题食品并免予罚款。此案体现了“过罚相当、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既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控制风险隐患,又保护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案件警示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是法律赋予的“安全港”规则,只有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才能在出现问题时获得免责保护,激励经营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雅安市雨城区某饭店“三防”设施不全且拒不整改案
2026年4月8日,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雨城区某饭店“三防”设施不全,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30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检查,发现该店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警告后拒不整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件警示:“三防”设施是餐饮经营场所的基础卫生屏障,其缺失将直接增加病媒生物污染食品风险。本案以“先行警告、再次查处”的递进式执法形成监管闭环,警示食品小经营店必须配齐防蝇门帘、灭蝇灯等卫生防护设施,做好调料加盖、垃圾桶密闭管理等日常防护工作,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荥经县某小吃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整改案
2026年4月,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荥经县某小吃店从业人员徐某彬、张某艳、杜某菊三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面食制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店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28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回头看”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徐某彬仍未取得健康证明继续从事面食制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件警示:健康证明是从业人员的“健康通行证”,也是消费者的“安全防火墙”,严格执行健康管理制度能有效阻断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本案采取“先行警告、再次查处”的递进式执法,既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又以“回头看”形成监管闭环,对督促经营者落实“先证后岗”主体责任、降低群体性食源性疾病发生风险具有警示意义。
五、天全县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5月7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发现天全县某小吃店操作间内一袋已开封的好搭档馒头改良剂(保质期至2026年1月30日)已超过保质期3个多月。经查,当事人在该袋改良剂过期后仍在使用。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添加剂、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本案中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直接侵害消费者健康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予以查处,警示所有餐饮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原料和添加剂定期检查清理制度,及时排查清除过期食材,唯有严格守法经营、守牢安全底线,才能共同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芦山县某烧烤店未保持餐饮场所环境清洁案
2026年7月,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芦山县某烧烤店厨房卫生脏乱差,抽油烟机积聚大量油污,半成品未加盖存放,标识标签不完善,部分食材未离地离墙贮存,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保持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清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卫生是食品安全的基础防线,后厨环境脏乱差极易造成食品交叉污染,引发食源性疾病风险,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此案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制度,做好食材加盖、离地离墙贮存、标识标签规范等日常管理工作,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
下一步,雅安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案促管、以案促治,紧盯平台资质审查、人员健康管理、食材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操作规范及“三防”设施配备等关键环节,严厉整治网络餐饮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压紧压实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审核把关、动态管控、风险排查等主体责任,督促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底线,强化诚信自律、规范合规经营,持续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