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强化了对网售食品行为依法合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持续压实入网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整治网络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标签虚假等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网络食品安全合规提质系列行动。现将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伊梭(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伊梭(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店铺所销售的橄榄油,宣传为非转基因。经查,该橄榄油为进口食品,该公司在其商品购买页面“产品参数”一栏标示有“是否转基因:否”等内容。该商品配料为100%特级初榨橄榄油。橄榄油并未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控目录范畴,按照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相关要求,国内既未批准该油料作物作为加工原料进口,也未准许商业化种植,市场本身不存在对应的转基因油品,这类食用油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该公司在商品销售页面标注“非转基因”的宣传表述,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涉案公司在橄榄油销售页面标注“非转基因”字样,而我国尚未批准转基因橄榄商业化种植,该宣传并无实质信息价值,却利用消费者对“非转基因”的认知偏好制造营销噱头,构成了对商品信息的虚假陈述。本案的查办,有效警示了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规范广告宣传用语,如实标注商品信息,杜绝利用消费者认知偏差进行概念营销,不得以国家未批准种植的转基因品种作为卖点进行误导性宣传,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义务,将合法合规作为网络经营的基本底线。
02
战国扁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违法案
2026年1月30日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发现战国扁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平台店铺销售的“战国扁鹊湿黄经复合草本特膳片”产品,外包装标注了“FDA备案企业”。但该资质为联合出品方所有,并非该公司自身,广告内容表述不准确。此后又查实,该公司在其他平台店铺销售同款产品页面发布“调理水肿”内容,经协查“水肿”为疾病名称,该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本案清晰明确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属性定位与宣传合规边界,对防范借“特膳”概念违规营销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特殊膳食用食品是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划分的食品品类,仅为满足特定人群的特殊营养需求设计,不属于法定特殊食品范畴,本质仍属于普通食品,不具备突破普通食品宣传规则的特殊法律地位。无论普通食品还是特殊膳食用食品,均不得宣称疾病治疗功能,也不得通过模糊资质表述、放大“特殊膳食”概念,暗示产品具备保健或疾病调理功效、误导消费者认知。经营者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立足消费者知情权如实界定产品属性,规范推广宣传行为,坚决杜绝普通食品功效化宣传,不得利用“特殊膳食”概念混淆产品定位误导消费者,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供稿:食安监管科、执法稽查科、虹桥所、临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