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贵港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期

   2026-08-02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790
  贵港市港北区唐春记美食店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4日,港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贵港市港北区唐春记美食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擅自在淘宝闪购平台经营快餐、炒饭等热食外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港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为小餐饮无证入网经营典型违法案例。部分小微商户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线上外卖经营无需办理小餐饮登记,存在食品安全监管盲区。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主动终止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置,既纠正违法乱象,又警示教育辖区小餐饮经营者,明确线上线下经营标准一致、持证方可经营的法律底线,有效规范网络小微餐饮经营秩序。
 
  贵港市港北区新诚餐饮店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案情简介: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移交线索核查发现:贵港市港北区新城餐饮店自2025年10月起,在美团、淘宝外卖平台经营餐饮外卖业务,但其注册地址未设置食品加工区域,所有线上订单全部委托贵港市港北区亮城餐饮店加工制作,属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规委托他人加工餐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港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整治网络餐饮“挂址经营、异地代工”的典型案例。部分外卖商家无实际加工条件,通过委托其他店铺代工接单,存在加工环境失控、食品安全责任不清、监管难以覆盖等隐患,严重扰乱网络餐饮经营秩序。本案坚持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主动整改、无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置,既严肃纠正违法经营行为,又有效警示辖区各类入网餐饮经营者,明确“线上接单、线下自加工”的法定经营底线,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贵港市港南区罗通饮食店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2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港市港南区罗通饮食店进行示证核查,现场发现该饮食店存在从业人员的健康证过期等7个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向经营者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同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饮食店限期改正。2026年4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饮食店进行复查,现场仍发现2个问题未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港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案。当事人在后厨环境卫生发生脏乱差、三防设施缺失的情况下,仍不按规定进行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和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构成了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整治,有效净化了网络餐饮环境,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坚实支撑。
 
  贵港市泰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入网商户资质审查义务放任冒用证照 “幽灵外卖” 店铺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3日,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美团外卖覃塘区域两家线上烘焙店铺存在严重信息不符问题:店铺 “好又香(覃塘站)” 公示的营业执照主体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欧莱烘焙工作室已于 2025年7月25日注销,但该线上店铺仍持续接单交易;店铺“熊先生烘焙店(覃塘区蒙公店)”公示的证照主体贵港市覃塘区沁园面包店经营者证实从未入驻外卖平台,线上门店照片与线下实体门店完全不符,两家店铺均属于冒用他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幽灵外卖”店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覃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并参照裁量权适用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1.9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外卖代理商未尽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资质审查责任,放任冒用证照“幽灵外卖”店铺上线经营的典型案件。美团外卖地方运营代理商属于法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以平台总部统一审核为由免除属地商户实质核验义务,必须对入驻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真实性、有效性核验,定期动态核查证照存续状态。“幽灵外卖”滋生根源在于平台重入驻扩张、轻资质审核,仅做形式上传材料核对,未实地核验商户主体、未核查证照注销、变更信息。本案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并减轻罚款的裁量方式,既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也明确即使平台后期自行下线整改,前期未尽审查义务的违法事实仍需追责。
 
  桂平市大起营地美食店使用伪造小餐饮登记证开展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04月01日,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餐饮监管工作时发现,桂平市大起营地美食店(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并在淘宝闪购平台和美团平台上传伪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桂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裁量权适用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伪造小餐饮登记证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案例。当事人只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用伪造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外卖平台上开展经营网络餐饮服务。本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入网经营行为。
 
  平南县小福瑞糕点店(个体工商户)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等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23日,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平南县小福瑞糕点店属餐饮服务经营者,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该店擅自在线下门店及美团外卖平台开展定制生日裱花蛋糕销售业务,且将蛋糕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申请变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平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以及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是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法定边界,经营项目发生变化必须依法限时申请变更。裱花蛋糕属于高风险食品,严禁入网餐饮商家超许可范围经营、委托第三方代加工。广大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许可范围合规经营,网络餐饮平台应严格落实入网资质审核义务。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