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全省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健类食品生产经营秩序,遏制虚假宣传乱象,切实守护消费者食品安全与合法权益,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商超、药店、养生经营场所等重点经营主体,强化线索核查与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德城区某奶粉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2月9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奶粉店在经营场所内聚集老年消费者,播放宣传课件开展讲座营销。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1月起经营某品牌三七人参精粹液及其他三七产品,通过口头宣讲、现场推介、话术引导等方式开展商业宣传,宣称相关产品具备活血化瘀、通络止痛、补气养血、防病养生等功效。当事人所售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不属于保健食品、药品,不具备任何疾病预防、调理治疗及养生防病功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权威检测报告、科学论证等有效依据佐证其宣传内容,相关宣传均无事实依据,其商业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属性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2026年5月27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宁津县某母婴生活馆在朋友圈作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16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朋友圈中对其店铺销售的某品牌甘草橘红特膳饮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无任何有效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其销售的某品牌甘草橘红特膳饮有“止咳化痰,解渴生津,滋喉润咙,降逆平喘,宣散肺邪”的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2026年5月12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乐陵市某食品经营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23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食品经营店正进行推广宣传活动,推销其产品“某品牌蜂胶软胶囊”具有助便、降血脂、降血糖、改善睡眠等功效,与产品标注的功效不符。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在开封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购进“某品牌蜂胶软胶囊”盒装10盒,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并留存了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未查验、未留存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宣传其产品“某品牌蜂胶软胶囊”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与产品标注功效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诈骗,乐陵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4月10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目前该案件行政处理部分已结案,对当事人罚款并处以警告。
案例四
庆云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16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养生保健馆在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以免费体验波动仪引流老年消费群体到店消费,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发放传单、现场宣讲等方式宣传该波动仪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等功能,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份开展经营,主要销售某品牌系列保健食品、食品等,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发放免费体验广告、现场讲解等方式宣传波动仪(实为普通电器)等商品具有预防和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误导消费者,以达成消费商品的目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026年6月1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武城县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店铺“某健康营养膳食专营店”销售的“螺旋藻番茄红素钙锌硒营养素片”是普通食品,宣传具有备孕的功效。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店铺“某健康营养膳食专营店”销售“螺旋藻番茄红素钙锌硒营养素片”,将普通运动营养食品宣传为具备“强效备孕”“精准备孕”等功效的备孕产品,该行为直接侵害有生育需求群体的人身健康权益,极易误导备孕消费者延误科学诊疗干预时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齐河县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某齐小店”销售的某品牌百草养元膏,网店页面标注“化痰止咳”宣传内容,而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包装无相关功效标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某品牌百草养元膏,产品类型为其他方便食品,属于普通食品,并非药品、保健食品,不具备止咳化痰功效。当事人为提升产品销量,在商品销售页面使用“化痰止咳”的功效性宣传用语,对普通食品进行医疗功效宣传,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