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这一难而重大的民生实事,持续深化集成改革,通过构建“商户自治、平台主治、属地常治、部门综治、清风督治、社会共治”“六治协同”体系,破解商户意识不强、平台协同不畅、属地联动低效等难点堵点问题,推动治理从集中攻坚向常态长效转变。
部门综治
为扎实推进市场监管系统“清风铁纪”专项整治工作,严明监管纪律、压实监管责任,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网络餐饮专项治理行动,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聚焦经营资质、后厨卫生脏乱差、食品原料过期等问题,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现对第三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请广大餐饮经营者
对照自查,引以为戒
同时通过以案警示
提升经营者自律守法意识
杭州萧山某餐饮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9日,萧山区市监局联合萧山区公安分局,对杭州萧山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的冰箱内发现有5盒“麻辣海锥”,疑似织纹螺。经鉴定,上述产品为纵肋织纹螺,隶属软体动物门、腹足纲、新腹足目、织纹螺科、织纹螺属。后查明当事人分2次从电商平台购入20盒。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合规提醒】
1.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2.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在任何季节购买、采捕、食用织纹螺。一旦误食织纹螺后,如发生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
3.消费者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应当及时拨打12345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杭州萧山某火锅店无证经营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7日,萧山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某镇的一家火锅店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厨房货架上有25袋超过保质期的火锅底料,另有3名从事食品接触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已经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遂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后查明,曾于2024年10月28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成功领取,同时查明25袋过期火锅底料自过期后未曾使用。目前当事人已经整改,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员工均办理了健康证。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当事人存在无证经营食品、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及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员工健康证过期等多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醒】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资质齐全,经营场所符合餐饮布局、卫生等要求,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方可开展经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还要落实主体责任,既要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确保原料的采购、运输、贮存等符合要求,来源可溯;也要履行好人员管理的职责,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定期开展培训,注重个人卫生等,不断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杭州萧山某轻食店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11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轻食店开展检查,在其后厨的初加工区域旁边发现设置有卫生间,且在入口处放置有冷藏设备,不符合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
【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当事人在食品处理区设置卫生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
【合规提醒】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其目的是?阻断病原体与污染物的传入,防止食品交叉污染?。当事人在后厨食品处理区设置卫生间,且在入口处放置有冷藏设备,生物性污染风险极高,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餐饮经营者的后厨、卫生间要合规布局,不能以“便利”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