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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厨透明 外卖安心丨鹿城公布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2026-07-07 鹿市矩阵4040
  今年以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风险与治理痛点,持续加大线上巡查、线下核查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与整改促进作用,督促经营者诚信自律、守法经营,现向社会公布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一、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食品水池清洗拖把案
 
  (一)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25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餐饮“AI+非现场监管”系统监测发现,辖区内某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后厨使用食品专用水池清洗拖把,存在食品交叉污染行为。
 
  (二)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
 
  案例警示
 
  食品专用水池混用是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后厨功能分区管理规定,做到食品清洗、餐具清洗、清洁工具清洗三类水池严格分开专用,严禁将食品处理区设施设备用于非食品用途。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后厨全链条监管力度,严查各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切实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守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二、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汤面馆防鼠措施不到位案
 
  (一)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4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通过“AI+ 非现场监管”智慧监管平台开展线上巡查时发现鼠患。经现场核查,该店存在未设置防鼠设施、垃圾桶未按规定加盖、食品操作台油污堆积等问题,后厨环境卫生管理混乱,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存在多处安全漏洞。
 
  (二)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督促其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规范后厨食品加工操作流程。
 
  (三)
 
  案例警示
 
  本案直击部分网络餐饮后厨存在的“三防”设施缺失、环境卫生脏乱、主体责任不落实等共性问题。通过以点带面的警示效应,提醒全区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加工操作规范底线,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三、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从业人员在食品处理区内抽烟案
 
  (一)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5日,鹿城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鹿城区某餐饮店从业人员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二)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6.1.4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
 
  案例警示
 
  从业人员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存在较大的食品交叉污染风险。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后厨卫生管理规定,严禁任何人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杜绝因吸烟导致的烟灰、烟蒂污染以及手部接触食品等交叉污染风险。
 
  四、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后厨环境脏乱差案
 
  (一)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1日,“AI非现场监管”智慧监管平台首次抓拍到当事人后厨整体卫生较差,存在墙面油污重、操作台面杂乱等问题。此后平台多次发出抓拍提醒,但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
 
  (三)
 
  案例警示
 
  网络餐饮经营者经营时须保持食品加工区域洁净,保障群众饮食安全。本案涉事小微餐饮店环境卫生不达标,易滋生细菌、污染食品,存有食品安全隐患。现警示全体入网餐饮商户: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五净三清”要求融入日常经营各环节,持续维护后厨与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共建安全文明有序的线上餐饮消费环境。
 
  五、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餐饮店未公示“无堂食”情况案
 
  (一)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2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系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不提供堂食的“专营外卖”经营主体,在“淘宝闪购”平台开展线上经营。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亦未在网络餐饮平台店铺主页面显著位置对其“无堂食”经营属性予以公示。
 
  (二)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在其网络经营平台主页面设置“无堂食”标识,公示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处以罚款50元。
 
  (三)
 
  案例警示
 
  2026年6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此案系全省首起适用该新规对无堂食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立案的案件。警示全体无堂食外卖商户: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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