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失信市场主体,维护广大百姓的合法权益,营造实诚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董某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
2026年5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董某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违法行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6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董某某进行食品安全犯罪人员从业禁止管理,另附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经查,董某某于2024年2月至12月期间,从上家购买熟马肉冒充驴肉对外销售,此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之后董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6年2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员的禁业具有重要意义,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再次涉足食品行业从而确保食品市场的安全。
二、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武清区某餐饮店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对桃胶予以说明和提示案
2026年4月3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武清区某餐饮店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对桃胶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天津市武清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对桃胶予以说明和提示。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团购平台开设有网络店铺,在当事人店铺的“优惠”菜单中,可以选择“姜奶红枣炖桃胶”产品,产品辅料中含有新食品原料“桃胶”。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解读<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桃胶在食用方面具有特殊要求,当事人应在销售界面标注桃胶的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当事人经营”姜奶红枣炖桃胶“产品未标注食用要求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健康理念催生新消费,民众需求多元化形势下,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三新食品“的管理更要规范。本案的查办有效防范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来源:武清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