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百日攻坚”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静安区北海湾餐饮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市静安区北海湾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潮汕生腌虾一只”。经查,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潮汕生腌虾一只”由当事人在厨房内采用生腌工艺加工而成,属于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经营者线上售卖自制生腌水产品等禁售食品,线上产品标注模糊、规避监管,原料管控不合规,违反本市生食类食品禁售相关规定。各网络餐饮商家应当严格遵守生食管控通告,严禁自制生腌、炝虾醉虾、蚶类等禁售品类;如需售卖醉制水产,仅可使用合规预包装成品,线上如实标注食品类型。本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提供者,严守生食食品安全管理红线,杜绝线上隐匿销售禁售生食行为。
案例二|上海市闸北区忆味家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餐饮店上海市闸北区忆味家餐饮店使用“杭椒肉柳”制作菜品“刀豆牛柳”进行销售。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原料及制成品均检出鸡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未检出任何牛源性成分,证实当事人以鸭肉冒充牛肉,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商家售卖刀豆牛柳时以鸭肉冒充牛肉,以假充真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破坏线上餐饮消费信任。所有网络餐饮经营者须落实进货查验,如实标注菜品原料,杜绝食材掺假掺杂。本案明确警示网络餐饮商户,各类食材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经营行为,均会受到法律严厉惩处。
案例三|米钱米锦(上海)餐饮有限公司违法采购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网络餐饮企业米钱米锦(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为了制作菜品“椒盐大王蛇”,购入1条蛇但尚未售出,且无法提供该蛇的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经核,该蛇为王锦蛇,属于受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违规采购无合法来源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用于制作菜品,反映出其原料管控意识不足,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严重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各网络餐饮商家应当严格落实原料管控要求,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食材时务必查验并留存合法来源证明,严禁采购销售保护野生动物。本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提供者,要严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红线。
案例四|上海市静安区赣厨餐厅未履行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义务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店上海市静安区赣厨餐厅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店内有顾客正在吸烟,而当事人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经营者未履行控烟管理职责,未及时劝阻店内吸烟顾客,控烟责任意识薄弱、未落实巡查劝阻法定义务,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相关规定。各网络餐饮商户要落实控烟主体责任,张贴禁烟标识,做好员工培训,及时劝导吸烟行为。本案警示全体网络餐饮经营者,抓实店内控烟管理,严守公共健康管理红线。
案例五|上海市静安区丝芹餐厅未履行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义务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店上海市静安区丝芹餐厅开展检查,现场通过监控调查发现,曾有顾客在当事人店内吸烟,当事人工作人员在发现后未对店内吸烟者进行劝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经营主体控烟管理履职不到位,控烟管理意识淡薄,日常巡查劝导工作流于形式,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相关法规。各网络餐饮门店需压实控烟主体责任,规范张贴禁烟提示标识,常态化开展员工宣教,对吸烟行为及时上前劝导制止。该案提醒所有网络餐饮经营商户,扎实做好门店控烟各项管控工作,坚守公共卫生管理底线。
案例六|上海市静安区应氏饮食店未对配送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封签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海市静安区应氏饮食店(网店名:弄堂早点(芷江中路店))对外卖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签,当即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4月9日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改正,直至4月14日再次检查,确认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规范使用了封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外卖未按规定使用食安封签,暴露出其配送环节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薄弱、不熟悉封签管理合规要求,违反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各网络餐饮经营者要明晰配送环节管控责任,规范使用食安封签,筑牢外卖食品防护屏障,避免食品配送途中污染、调包,切实保障消费者用餐安全。本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商户务必规范使用食安封签,严守外卖配送食品安全合规要求。
案例七|上海市静安区丸几餐饮店对菜品原料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基本案情
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上海市静安区丸几餐饮店在外卖平台购买的“海苔肉松章鱼烧”,商品详情页中标注主料为肉松、章鱼、海苔,但实际口感与肉松不符,怀疑商家使用肉粉松冒充肉松。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经营,在外卖平台销售的“海苔肉松章鱼烧”菜品,其所使用的主料产品类别实际为肉粉松,而当事人在外卖平台详情页中对主料的描述为“肉松”,宣传内容与所用原料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网络餐饮经营者在线上平台将“肉粉松”宣传为“肉松”对外销售,利用消费者对两者认知差异进行模糊标注,属于典型的外卖餐饮原料宣传不实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破坏了网络餐饮市场的诚信经营环境。“肉粉松”与“肉松”在原料构成、加工工艺和营养价值上均有本质区别,以次充好、偷换概念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涉嫌对整个行业竞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本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务必如实标注菜品原料信息,做到线上宣传与线下实际使用原料一致,严禁利用模糊表述误导消费者;各网络餐饮平台也应加强对商家商品详情页宣传内容的审核把关,共同营造透明、可信赖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静安区将持续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治,不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同时,若消费者发现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线索,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