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东营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信息,对东营市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硒片”外包装标有“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技术支持”字样。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合法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硒片”产品外包装标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技术支持”字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利津县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5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利津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2名工作人员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经调查,2名工作人员健康证均已超期,未办理新的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某饭店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网络经营食品案
2026年5月,东营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执法人员依法对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无冷食类食品制售,但是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饿了么的线上店铺中还在销售冷食类食品。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东营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东营区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3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营区某餐厅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正在使用的蒸鱼豉油(已开封)等调味料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过期调味料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进货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