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杭州市高新区(滨江)持续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集中整治行动,有效规范网络餐饮单位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推动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现公布第二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案例,通过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引导网络餐饮经营者守法合规,切实筑牢网络餐饮安全防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
某某烤鸭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2026年5月26日,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综合体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某烤鸭店”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经查,该店库房环境脏乱,墙面污渍明显,且通风、冷藏、冷冻等设施均无法正常使用,现场存放的食材鸭子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调查还发现,该店在2026年以来已因卫生问题被要求整改。本案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停业,具有从轻情节;但隐患较严重,亦有从重情节。最终,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没收食材和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评析
本案涉事店铺在短期内有警告前科、屡次整改不到位,暴露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漠视与主体责任严重缺失。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将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等过程性合规要求作为经营底线,持续投入和管理。
案件从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现场取证充分,准确认定了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在裁量时,依法权衡了从轻与从重情节,适用裁量基准确定了适度罚额,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对“屡教不改”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案件违法点集中于后厨及贮存环节的环境与设施,警示监管者和经营者都必须将风险控制的关口前移至生产经营过程本身,强化常态自查与监管,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葛某某向某外卖平台商业贿赂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2021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葛某某为其注册的餐饮连锁品牌及加盟商户谋取“饿了么”平台优惠补贴活动的不正当利益,从商铺负责人处收取相应回扣用于向某平台公司品牌业务经理廖某某行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商业贿赂破坏平台公平竞争环境的案例。本案的核心在于,当事人葛某某为谋取平台高额补贴这一不正当利益,采取了双向违法操作:一方面向加盟商户收取回扣,形成利益输送的资金池;另一方面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贿赂平台业务经理廖某某。这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模式,使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优越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严重排挤了诚信经营的合规商户。
该行为精准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项关于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利益输送并非简单的折扣或佣金,而是通过收买平台内部人员来篡改公平的竞争规则,这直接侵蚀了互联网平台的信用基石,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不仅是对违规经营者的惩戒,更为众多依附于平台生态的中小商户敲响了警钟——靠行贿“走捷径”换来的竞争优势终究难逃法律制裁,唯有合规经营才是长久发展之计。
案例三
使用“AI+非现场监管”抓拍取证处理某某餐饮店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2026年6月9日,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通过视频AI抓拍技术发现某餐饮店经营场所有老鼠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小餐饮店应具备防鼠设施的规定。鉴于该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应地方性法规,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从轻处罚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评析
通过AI摄像头自动识别异常现象(如虫鼠活动),无需依赖人工全程监控,有效克服以往现场检查中发现遗漏、取证难等问题,实现“无感执法”与“精准取证”相结合。技术应用倒逼经营者提高合规意识,促使其主动落实防鼠防蝇等基础卫生要求,将安全责任主体回归到企业日常自主管理之中。AI抓拍的视频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客观、不可修改的特点,增强了执法的公信力与程序透明性。
本案反映了AI抓拍技术在执法中的应用价值——其能够自动识别异常行为(如虫鼠活动),实现全天候监管与高效取证,促使经营者更加主动地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有助于提升基层监管的精准性,破解传统监管效能不足问题。
来源:餐饮科、行政执法二、三中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