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规范我市肉类产品市场秩序,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首批治理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希望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一:永州市蓝山县伍某某以母猪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案情介绍
2026年2月10日,蓝山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肉类市场监管排查中,发现辖区存在肉类以假充真的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伍某某在蓝山县塔峰镇从事肉类经营活动,其从江华瑶族自治县低价购进母猪肉,经剔除肉皮及肥肉后,在城区路段冒充牛肉对外高价销售。该案涉案总货值金额11552元,累计违法所得2994元,执法部门现场查获未售出假冒牛肉类104.3公斤。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退赔了部分消费者损失。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以母猪肉冒充牛肉销售、以假充真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以假充真的生猪肉104.3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2994元;3.罚款11552元。
典型意义
肉类产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民生商品,经营者必须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不得实施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将低价母猪肉冒充高价牛肉销售,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扰乱了肉制品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广大肉制品经营者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肉制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永州市祁阳市某餐饮店以调理牛排冒充原切牛排销售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7日,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对祁阳市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厨房操作台下冰柜内发现“原切静腌眼肉”20包、“原切静腌西冷牛排”7包,其配料表显示除牛肉外,还含有酿造酱油、蚝油、白砂糖、香辛料及多种食品添加剂(如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等)。该店在抖音平台团购页面及店内扫码点餐菜单中,将相关菜品宣传为“原切多汁眼肉牛排”“澳洲原切西冷牛排”。根据QB/T5442-2020《牛排》轻工业标准,“原切牛排”应以鲜、冻分割牛肉为原料,不添加辅料及调味品;而涉案产品原料经过腌制加工,含有调味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属于“调理牛排”。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将调理牛排宣传为“原切牛排”,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餐饮服务环节“假劣肉制品”虚假宣传案件。当事人将实际为调理加工、含多种添加剂的牛排产品冒充原切牛排销售,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对肉制品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等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永州市零陵区某家庭农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并且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9日,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永州市零陵区某家庭农场养殖场未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养殖场于2025年12月16日办理营业执照,2025年度全年出栏生猪共计2324头,调查时存栏约1500头,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生猪养殖活动。另查明,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将已病死的2头仔猪弃放在自家养殖场化尸池内,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责令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即开办生猪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七)项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零陵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2.对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合并执行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模化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养殖场年出栏生猪超过2000头,属于规模化养殖场,依法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方可从事养殖活动。同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动物防疫的关键环节,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存在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养殖场: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同时对积极配合整改的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永州市祁阳市某养殖场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生猪)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15日,网民通过抖音举报祁阳市文明铺镇黄袍坳水库旁有被丢弃的病死生猪。祁阳市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经查,2026年1月15日中午,祁阳市某养殖场实际经营者曾某某安排饲养员桂某某,将场内3头病死生猪直接丢弃至黄袍坳水库旁马路边。经核实,该养殖场2026年内已三次在同一水库周边随意丢弃病死生猪。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祁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由网友举报启动调查,是新媒体监督助力动物卫生执法的典型案例。病死畜禽丢弃于水库周边,极易污染水体、滋生疫病病原,群众通过网络渠道快速曝光,为监管部门精准打击隐蔽性养殖违法行为提供重要线索,体现社会共治在动物防疫领域的重要作用。
案例五:永州市道县邓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0日,道县公安局接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线索:道县邓某买卖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涉嫌刑事犯罪。道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4月22日立案侦查。经查,2025年3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邓某在道县某公司担任司机,主要负责收集养猪场的病死猪,运回公司做无害化处理。犯罪嫌疑人邓某多次将收集的部分病死猪,销售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的何某(另案处理),获取经济利益。邓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6年4月24日,犯罪嫌疑人邓某被道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案例六:永州市零陵区“5·7”非法经营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接群众举报:零陵区邮亭圩镇某村每天凌晨2时至5时有私屠滥宰的行为,并将未经检疫的猪肉运送到本镇及周边镇的超市售卖。接到举报后,零陵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秘密侦查,于5月7日凌晨在零陵区邮亭圩镇一民房中,将正在实施非法屠宰的皮某、江某、唐某三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抓获,并扣押4头已被屠宰的生猪及若干用于屠宰的工具。
经查,犯罪嫌疑人皮某、胡某(女)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自2025年6月起,合伙雇请屠宰人员,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租赁的民房中从事非法屠宰行为,将所屠宰的生猪运至合伙经营的超市中销售,至案发时止犯罪嫌疑人皮某、胡某雇请他人共宰杀生猪一千余头,销售金额达四百多万元。皮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已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皮某等四人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