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今年以来,湖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01
吴兴区局查处某餐饮店超范围经营冷荤类食品案
2026年4月,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某刺身店开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制作三文鱼刺身并通过某外卖平台及线下销售,超出其登记的经营项目范围,且当事人在店内未设置处理冷荤类食品的专区或者专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5月,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南浔区局查处某餐饮店食品处理区设置卫生间案
2026年5月,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对通过网络平台和实体店开展经营的南浔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食品处理区内设置有卫生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5月,南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德清县局查处某小吃店未正常启用消毒柜案
2026年5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某小吃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消毒柜未正常启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6年5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长兴县局查处某餐饮店违反《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案
2026年1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网络餐饮店阳光厨房摄像头移位且模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6年1月12日前完成整改。2026年3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阳光厨房摄像头仍旧移位且模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4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5
安吉县局查处某餐饮公司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2026年1月,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公司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存在异常。经查,当事人经营一家实体餐饮店为开设多个外卖店铺,通过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方式上传虚假信息,注册多个外卖店铺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5月,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查处某小吃店经营场所卫生不达标案
2026年3月,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湖州仁皇山街道某小吃店经营场所卫生不整洁,食品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3月,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紧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督促网络餐饮平台及入网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消息来源:市局餐饮处、行政执法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