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净化市场环境,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护航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近期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3
双柏县某企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2月3日,双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县城某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查获该企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天使”土豆片、“橄清”滇橄榄汁饮料、“金丝猫”小瓜糖等4个品种食品共计26袋(瓶、桶)。经查,当事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未清理下柜过期食品,仍将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店内柜台上销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双柏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05
姚安县某企业未明码标价案
2026年4月1日,接到举报位于姚安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某企业销售的矿泉水未明码标价,姚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所销售的红色农夫山泉(规格:24瓶/件,500ml/瓶),该矿泉水未标明商品销售的价格。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姚安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来源:执法稽查科、法规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