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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2026-06-28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160
   一、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西秀区某餐饮店涉嫌变造健康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6日,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秀区某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已于2026年3月31日到期失效,当事人擅自涂改健康证明有效日期,其行为涉嫌变造健康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二、安顺市平坝区某餐饮店美团平台证照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7日,平坝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中,对辖区安顺市平坝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网络餐饮平台开设外卖店铺开展经营活动,平台店铺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信息,与当事人实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关键内容不符,未依法保证网络平台公示的食品安全许可信息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更正美团平台公示的证照信息,并作出警告处罚。
 
  三、安顺市普定县某餐饮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日,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普定县某餐饮店门头名称为“A餐馆”,与在外卖平台上展示的店铺名称一致,但后厨灶台已撤除,未摆放有加工操作设施设备,未实际加工食品,店铺门上张贴有纸条“A餐馆旁边B餐馆取餐”。经查,该餐馆所售卖食品是从隔壁B餐馆出餐送餐,两个餐馆分别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规定。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安顺市紫云自治县某小吃店涉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某小吃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感官性状异常,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法律法规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某餐饮店进货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时,发现当事人对其经营的生猪肉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检验报告。
 
  查处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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