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乱象,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现将第二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中山市板芙镇
洛某食店涉嫌虚假标识菜品主要原料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5日,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中山市板芙镇洛某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第三方平台内销售“骨肉相连”产品标示产品原料为“猪肉”,实际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骨肉相连”,包装袋上标示配料为:鸡肉、饮用水、鸭胸软骨等,涉嫌虚假商业宣传。
【处置结果】
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处罚款2000元,并通报平台下架涉案产品。
案例二
中山市黄圃镇
某华食店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案
【基本案情】
中山市黄圃镇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山市黄圃镇某华食店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的“酸菜”为预包装食品,在采购时未按要求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且该“酸菜”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涉嫌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处置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并处以警告处罚。
案例点评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做好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采购使用原料时应当认真查验生产商、供应商资质,核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仔细核对产品配料表主要原料,并如实在商品页面标注,对于“蟹味棒”“肉丸”“肉肠”等要格外留意产品主要原料,避免因错误标称主要原料而产生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问题。
近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征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线索,如发现商家使用虚假证照、一店多开、无证、套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举报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