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紧盯生产、流通、餐饮等重点环节,深挖细查问题隐患线索,依法查处了多起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督促提醒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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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经营假羊肉串、假羊腰案
2026年1月15日,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对某烧烤店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涉嫌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从2023年4月开始,当事人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登记证经营烧烤店,经营过程中将羊味肉串冒充羊肉串、羊油腰冒充羊腰串对外售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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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卤肉制品案
2026年4月24日,南浔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某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发现一瓶已经开封的“复配着色剂 日落红”,系食品添加剂,含有日落黄等成分,不得用于卤肉制品中。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经营的卤牛肉中检出日落黄成分,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经查明,当事人多次网购该类食品添加剂,用于卤牛肉表面“提色”。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结合可查明的涉案食品添加剂购买记录、违法持续时间及性质,当事人行为已涉嫌犯罪。2026年5月12日,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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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牛肉团伙案
2026年4月13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发现辖区某饭店经营的“生牛肉”颜色异常,擦拭后红色变淡,疑似为涂抹了未知血色状物质的生猪肉,遂立案调查。通过对饭店进货渠道溯源,发现王某等人于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生猪肉,并采取直接冒充、剔筋膜、擦血等方式将猪后腿肉冒充生牛肉销售至部分饭店。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假牛肉金额已达50000元以上,涉嫌犯罪,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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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2月5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私自屠宰并销售生猪肉行为的违法线索,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屠宰生猪资质证照,且经营范围或资质未包括生猪肉销售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收购生猪并屠宰分割后经由菜场及流动售卖形式进行销售,上述生猪肉均未进行检验检疫。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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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烤肉店未按照规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案
2026年2月9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烤肉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五花肉产品仅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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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南太湖新区分局查处某快餐店制售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2026年4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南太湖新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快餐店在外卖平台销售的“小炒黄牛肉”原料疑似非牛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后厨存放有去皮鸭胸肉,当事人承认其使用鸭胸肉冒充黄牛肉销售,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食材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6年3月底至案发,通过某平台采购鸭胸肉,经切片、添加调料腌制后,在外卖平台以“小炒黄牛肉”名义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9.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息来源:市局食品生产处、行政执法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