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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2026-06-25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370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筑牢线上食品安全防线,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围绕“幽灵外卖”等重点问题,全面严查风险隐患,重拳整治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压实平台与商户主体责任,现公开第二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台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虚构外卖店铺、未履行入网审查义务案
 
  2025年12月,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美团平台仙居地区代理商,其业务员为完成业绩指标,通过冒用已闭店的、未通过审核的经营者营业执照、身份信息,以及借用亲友执照并套用虚假门头照等方式,在美团平台虚构11家外卖店铺;同时,该平台代理商未建立有效核验机制,未对入网商户的经营资质和信息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导致上述虚假店铺成功入驻平台,既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也侵害消费者和被冒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有关规定,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岭市某餐饮有限公司违规出借证照供黄某某、张某某经营使用案
 
  2026年4月,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温岭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在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后,擅自分割经营场所且未按规定报备许可变更,将场所内两处独立区域分别出租给黄某某、张某某,同时违规出借自身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二人使用。三方共用一套经营资质,在美团、淘宝闪购平台共计开设8家网络餐饮店铺,属于典型的“一拖N”式经营模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温岭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擅自分割经营场所、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黄某某、张某某未办理合法市场主体登记、冒用他人证照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没7155.78元、罚没14049.5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岭市某餐饮店冒用停业商户资质违规开设店铺案
 
  2026年5月,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线上巡查时发现,美团外卖平台上“某某小面(茶屿店)”“某某小面”两家店铺的实际经营地址完全一致。经查,自2025年10月起,当事人先以自身营业执照在美团平台开设“某某小面(茶屿店)”,为实现流量叠加、扩大接单量,当事人又借用他人实际已停业但未注销的营业执照,在同一地址注册开设“某某小面”店铺,属于冒用经营资质、以不实信息违规入网经营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同时,该局已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美团平台总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核查平台资质审核失职问题,开展全链条整治。
 
  案例四
 
  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门县某炸鸡店虚假标注食品主料案
 
  2026年4月,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对三门县某炸鸡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以鸡肉为主料的“骨肉相连”食材,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时,将该商品标称为“大骨肉相连”,并在商品详情页将主料标注为猪肉对外销售,可查清的涉案货值为100.6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三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下一步,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线上线下联动与跨区域协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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