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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6-06-25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70
  案例一:卫东区某肉品商店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3月,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卫东区某肉品商店在租用冷库贮存肉类时,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够如实说明肉品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观过错程度较轻,未造成危害,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汝州市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3月,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辖区某食品店待售的生猪心超过保质期,待售的冷冻带骨绵羊腿、带臀肉等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没收涉案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没款共计3588.3元。
 
  案例三:高新区某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案
 
  2026年3月,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辖区某食品生产企业冷冻库内存放有无标签标识的羊脂颗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宝丰县某生肉铺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6年4月,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辖区某生肉铺店内冰柜中猪肉无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且不能提供该批猪肉的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五:宝丰县某小作坊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4月,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辖区某小作坊店内未配备防鼠和防蝇设备,且使用的“富清咖喱粉”不能提供供货商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内仍未配备防鼠和防蝇设备,其新购进使用的蚝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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