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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6-06-25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10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
 
  压实平台及商户主体责任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宜宾市市场监管系统
 
  针对网络餐饮领域突出问题
 
  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现将
 
  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公布如下
 
  案例一: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6 年 3 月 10 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某餐饮店证件存在伪造嫌疑。经查,现经营者朱某从店铺原经营者处接手该店铺,但未对食品经营许可证作变更。当事人通过平台工作人员用 P 图的方式对其未变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涂改,并上传至网络餐饮平台对外公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翠屏区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及时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在美团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的行为,严重漠视法律法规,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要依法取得资质,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二: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提供虚假证照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7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检查中,现场发现门店标有多个名称,实际经营为某餐饮店。经查,当事人以该地址为出餐点,共开设四家不同店招的网络店铺,统一负责采购、加工、配送。仅有一家店公示真实持有证照,其余三家店铺在网络平台公示的证照信息与实际经营者不符。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安县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利用同一出餐地址在平台开设四家不同店招的网络店铺,形成“一址多店、证照混用”的违规经营模式,严重扰乱了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导致消费者无法通过平台公示信息判断经营主体的真实身份,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案件,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一店一证、亮证亮照”的入网要求,确保线上公示信息与线下经营主体真实一致,切实维护网络餐饮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案例三: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涉嫌伪造、涂改食品经营备案证案
 
  【案情简介】
 
  叙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问题线索时,发现有两家餐饮店存在食品经营备案证重复的情况。经查,两家餐饮店当事人陈某和赵某为夫妻。因同一地址无法办理2个备案证,陈某将持有的食品经营备案证照片进行涂改(P图)并上传网络餐饮平台用于赵某的餐饮店进行公示。
 
  当事人涉嫌伪造、涂改食品经营备案证,违反《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项之规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该案对当事人涂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通过涂改伪造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来获取非法利益。
 
  案例四: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涉嫌入网经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简介】
 
  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网络餐饮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餐饮店在网络平台店招为“陈某某炸洋芋”,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但在其菜品展示区发现了“凉面+凉皮”等冷食类菜品,且月售20等信息。
 
  当事人入网经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南溪区局已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典型意义】
 
  超范围经营是网络餐饮行业常见的违规风险点。部分餐饮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视许可证载明范围,擅自经营超出资质的食品品类,尤其冷食类食品对卫生、储存要求更高,无资质加工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案例五: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宁县某小吃店涉嫌在网络餐饮平台公示不真实的信息案
 
  【案情简介】
 
  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集中整治检查中,发现某小吃店在网络餐饮平台上公示的地址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曾在公示证照中标示的地址经营了一家小吃店,经营一段时间后又将店铺搬迁至现在的地址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虽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但未及时更新网络餐饮平台上的公示信息,导致网上公示信息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长宁县局已于2026年4月1日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服务具有虚拟性,消费者主要依赖平台公示的商家资质、地址、环境等信息做出消费决策。商户公示不真实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或与实际不符的经营地址照片,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基础。
 
  撰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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