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筑牢食盐质量安全防线,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食盐违法经营案件查办力度,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盐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规范经营、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重拳整治食盐经营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严从重查处。
案例一:城关区**超市网络平台刊载的食盐配料表信息与线下销售实物标签不一致案
经查,城关区**超市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雅牌”加碘食盐,线上刊载的配料表信息显示碘酸钾含量为18-33mg/kg,经现场核查,该产品线下销售实物标签碘酸钾含量为21-39mg/kg。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线下销售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该超市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城关区**餐饮店使用的颗粒状盐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经查,城关区**餐饮店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颗粒状盐产品内含有黑色杂质,执法人员现场对使用的颗粒盐产品及加工的食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该颗粒状盐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该颗粒盐污染物限量指标符合食用盐标准,但色泽、状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该餐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及《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食品中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没收颗粒状盐产品及使用该盐加工的食品、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城关区**便利店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和擅自销售未加碘盐案
经查,城关区**便利店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中盐”牌炖肉盐(未加碘)、“中盐”牌低钠盐(未加碘)等共计300袋,其中销售174袋,同时该店不属于甘肃省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食盐零售单位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和擅自销售未加碘盐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便利店作出没收食盐产品126袋、罚没款共计2556.9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城关区**经营部擅自销售未加碘盐和无法提供未加碘盐相关合格证明案
经查,城关区**经营部,不属于甘肃省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通过抖音直播间购买“青藏湖”牌精纯盐(未加碘)60袋,购进后在**平台销售5袋,线下门店销售18袋,以上食盐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相关文件,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在缺碘地区擅自销售未加碘盐和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经营部作出没收“青藏湖”牌精纯盐(未加碘)37袋、罚没款共计521.5元的行政处罚;对未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甘肃**超市有限公司白银路分公司擅自销售未加碘盐案
经查,甘肃**超市有限公司白银路分公司,从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322袋“雪天牌未加碘活水盐”后,在超市内从事未加碘盐的销售经营,共销售281袋,该分公司不属于甘肃省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在缺碘地区擅自销售未加碘盐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分公司作出没收“雪天牌未加碘活水盐”41袋、罚没款共计322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七里河区**服务中心在缺碘地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案
经查,七里河区**服务中心,从**盐业发展企业店采购40袋“中盐”牌精制食用盐(碘酸钾18-33mg/kg),主要用于餐饮调味用途,该食用盐不符合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服务中心作出没收涉案食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