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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2026-06-23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770
  2025年,甘肃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为执法办案与市场经营提供实践指引。
 
  案例一
 
  嘉峪关市鑫嘉品萱食品销售店销售侵犯“紫轩”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2月21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嘉峪关市鑫嘉品萱食品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紫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干红葡萄酒。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从杨某处购进了侵犯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第76338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紫轩”牌高档梅尔诺干红78瓶(13箱),违法经营额33384元,截至查获时尚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4月29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紫轩”牌高档梅尔诺干红13箱(78瓶)、罚款1669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庆阳德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冒用认证标志案
 
  2025年12月2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庆阳德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部分苹果包装箱和礼盒上印有“甘味”品牌标识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未能提供相关使用授权文件。经查,当事人委托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了7种规格的纸箱,共计4809个,货值金额16452元。其中已销售1609个,违法所得737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2025年12月24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7元、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酒泉荣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2025年4月24日,肃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酒泉荣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饮用纯净水桶上使用“鸿运山泉TM”标识。经查,当事人此前申请注册“鸿运山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为由驳回,但其在收到驳回复审决定后仍继续使用该标识。自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4月24日,共销售31080桶,违法经营额20202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5月20日,肃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636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凉州区耕耘茶业店销售侵犯“湘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11月18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凉州区耕耘茶业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待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茯砖茶,以及43箱无标签的茯砖茶。经查,当事人购进的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7668元,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4816元。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2026年1月7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警告,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及无标签食品,并处罚款86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岷县江边城外餐饮店侵犯“江边城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2月10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岷县江边城外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店铺招牌及美团、抖音平台使用“江边城外纸包鱼”等标识进行经营活动。经查,“江边城外”为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当事人自2019年11月起使用上述近似标识,无相关授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4月3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九
 
  景泰县马斌春台手抓店侵犯“达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3月13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景泰县马斌春台手抓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门头、店内广告中使用“达吾春台手抓”标识。经查,该标识与第64747868A号“达吾手抓美食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违法经营额3957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配合整改,2025年4月9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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