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回归立法初衷,扬州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工作,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职业索赔投诉举报综合研判机制,认定了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人并依法予以规制。现公布第一批职业索赔典型案例。食品经营案例如下:
案例一
黄某某批量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一、基本案情
投诉举报人黄某某于2025年5月22日在仪征市新集镇某超市购买了椰汁植物蛋白饮料、生椰牛乳、冰糖葫芦、黑米青稞等10件商品,共计消费111.43元。后分别于2025年7月12日、2025年8月2日向仪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诉求内容均为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退还货款、赔偿以及举报奖励。
二、综合研判
经查,该投诉举报人在该超市同一时间购买了10件商品,对每一件商品均提出了投诉举报,而且内容均为商品标签类问题。同时,黄某某的所有《投诉举报函》中均要求:“1.依法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受理、告知,并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包括行政处罚书),且只接受邮政快递或挂号信;2.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内容高度相似、格式统一、诉求一致,以惩罚性赔偿和举报奖励为目的。其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知假买假、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黄某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三、处理结果
综上,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对黄某某的相关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该决定。对于黄某某反映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案例二
张某批量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一、基本案情
投诉举报人张某于2026年2月4日在宝应县氾水镇某超市购买了豆沙味面包、芝麻糖、桃酥、鱼味花生等4件商品,共计消费18.5元。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提交4件投诉工单,诉求内容均为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各1000元,以及给予举报奖励。
二、综合研判
经查,该投诉人此前已有大量同类投诉记录,自全国12315平台上线以来,其累计发起投诉1608件、举报133件。本次4件投诉均源于同一次线下消费行为,投诉内容均为食品标签不规范问题。其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知假买假、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张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三、处理结果
综上,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对该4件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告知了该决定。对张某反映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