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南昌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水产品经营行为、严禁非法使用麻醉物质提示如下:
严守法律底线
严禁使用违禁麻醉
及有毒有害物质
全市水产品养殖、运输、暂养、销售等全链条经营主体,严禁使用丁香酚、甲盐(MS-222)等未经国家批准的渔用麻醉剂,严禁使用地西泮、工业酒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及非食用物质处理鲜活水产品。坚决杜绝以麻醉、镇静、保鲜等名义非法添加、违规使用违禁物质,切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压实主体责任
规范投入品使用与台账管理
水产品养殖、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规范投入品使用管理。严禁在养殖、收购、运输、暂养、销售等任何环节使用非法投入品,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台账,完整记录使用时间、用量、品种、使用人员等信息并留存备查。严禁采购、储存、使用国家禁用药物及非食用物质,严禁销售经非法麻醉、含有违禁物质的水产品。
规范运输储存
严禁运输环节非法添加
承运人运输鲜活水产品须使用洁净容器、工具和设备,维持适宜水质与温度,保障水产品鲜活与卫生。严禁在运输用水、保鲜冰块中非法添加麻醉剂、镇静剂等违禁物质。主动查验并随车携带水产品合法来源凭证,不承运来源不明、无合法证明的水产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检查。
强化入场查验
市场开办方履行管理责任
全市各类农批(贸)市场、大型商超等开办者,须严格落实入场查验责任,查验进场水产品的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严禁无合法来源产品入场销售。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大快速检测力度,强化对运输车辆、销售摊位、暂养池等场所的日常检查。发现非法使用麻醉剂、来源不明、感官异常等问题,立即制止、下架封存,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严把进货关口
确保来源合法可溯
水产品批发、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动索取并查验供货商主体资质、产地证明、合格证明、购货凭证等有效文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严禁采购、销售、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感官性状异常、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明的水产品,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水产品经营者应合法合规经营,严禁在经营环节非法添加麻醉剂、镇静剂等违禁物质。规范加工操作流程,提供活鱼现杀服务的,须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进行,保障公众知情权。自觉配合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对快速检测筛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问题产品,须立即下架、暂停销售、就地封存,并主动报告处置,不得擅自转移、销毁。
强化执法监管
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加大对水产品农批(贸)市场、大型商超、餐饮单位及运输、暂养等环节的抽检频次与监管覆盖面,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使用违禁麻醉剂、销售“麻醉鱼”及其制品、采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市广大水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严格守法经营,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南昌市水产品市场秩序,保障群众饮食安全。欢迎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非法使用麻醉物质、销售问题水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联系电话投诉举报。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791-12315
南昌市农业农村局
0791-83972107
南昌市商务局
0791-83884211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0791-12328
稿源 |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