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5年6月24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汉台区某餐饮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址实为其他便利店经营场所,当事人并未在许可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经立案调查核实,该餐饮店通过借用他人场所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后,于2025年4月至6月期间,在无实体经营门店、未使用许可登记地址的情况下,以“99元嗨吃四斤小龙虾(汉中店)”为名在美团外卖平台开展网络餐饮服务,案发后该餐饮店主动注销了美团外卖平台店铺。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餐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之规定,构成无实体经营门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已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处,严格落实网络餐饮服务准入监管要求,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实体经营门店的法定责任,严厉打击“幽灵外卖”、借用场所骗取许可等违规经营行为,有效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网络餐饮全链条监管,严查经营资质不符、场所不实等违法行为,压实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