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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三期)

   2026-06-02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80
  为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压实入网餐饮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推出第三期典型案例,引导辖区餐饮商户自查自纠、合规经营。
 
  /案例一/
 
  某餐饮店涉嫌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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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25年9月29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显示辖区内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外卖店铺经营的“精品驴肉火烧”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将猪肉冒充驴肉,做成了“驴肉火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猪肉替代标称驴肉加工售卖,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原料管控与经营规范,强化诚信经营理念,坚决杜绝掺假掺杂、以假充真等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二/
 
  某网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案
 
  1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4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网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1月起在网络平台经营饮品用纸吸管,该产品未附产品合格证、未标识生产者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有关材质、符合性声明等内容,不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中的有关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相关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标识标签不合规的食品接触用纸吸管,直接关乎饮食安全,且涉案产品销往多家线上餐饮门店,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危害群众身体健康。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主体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须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严守法律红线与行业底线。
 
  /案例三/
 
  某馒头店从业人员在食品操作区域内吸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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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2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开展餐饮后厨线上轮巡检查,发现辖区内某馒头店的从业人员在食品操作区域内吸烟。经查,该员工长期有吸烟习惯,门店管理层未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未及时劝阻、制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第6.1.4条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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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在食品操作区域内吸烟,香烟烟雾、烟灰、烟蒂等,以及接触过香烟、口唇的手部,极易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埋下食品安全隐患。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和操作规范,严禁在食品操作区域实施吸烟等违规行为。
 
  /案例四/
 
  某餐饮店未按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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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1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闵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某餐饮店开展联合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厨房调味料放置区域内存放一款吉士粉(复配着色剂),标签显示该产品为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通常使用产品: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适用布丁、糕点)。现场未发现该店对这款食品添加剂采取专柜存放、专册记录等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第4.9.7条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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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极易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出现安全隐患,易发生添加剂滥用、超量使用,以及因保管不当出现污染、变质、过期等危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规范保存、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违规使用行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细节上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供稿:食品经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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