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方便快捷,深受消费者喜爱,但部分商家为降低成本、逃避监管,屡屡触碰食品安全与诚信经营的红线。为警示行业、引导合规,现集中曝光三起外卖领域典型案例,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
案例一:某店冒用他人证照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案
案情简介
3月30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餐饮店经营场所门口悬挂两个店招。经查,该场所内同时以两家不同网店名称对外出餐,其中一家网店在外卖平台公示的证照与其经营场所一致,为合法办理;另一家网店则冒用其他餐饮店的证照信息。当事人在证照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证照注册网店并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导致线上公示信息与实际经营主体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三条,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整治网络餐饮“一址多店”“证照不符”的典型案例。当事人设置双店招、冒用他人证照,违背了信息真实公示的法定义务。此类行为易导致食材溯源困难、责任主体模糊,消费者维权难度加大,同时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执法,精准锁定违法事实,有效遏制了网络餐饮乱象。
案例二:某餐饮店未履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7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餐饮店从业人员岳某所持健康证已过期,仍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警告处罚。当事人随后安排岳某重新体检,于7月25日取得新的有效健康证明。
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在开展“回头看”复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王某、余某2人所持健康证均已过期,且仍在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岗位工作。经查,该餐饮店在首次整改后,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证定期核查机制,管理松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首次警告处罚后仍未建立有效的健康证管理机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构成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严肃查处了健康证过期仍上岗、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健康证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首次违法可予警告,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将面临5000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经营者应建立健康证定期核查机制,确保持证上岗,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某店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
案情简介
5月11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小吃店厨房烹饪区内暂养一只宠物,且未设置密闭的物理隔离措施,对后厨食品安全构成风险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第6.1.5条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厨房烹饪区暂养宠物的行为,使食材和器具存在被禽畜可能携带的致病微生物污染的风险,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为实现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明确规定,不应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禽畜。本案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加工环境清洁无污染。
供稿:餐饮科、法规科、朱泾所、廊下所、高新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