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化制售假劣肉制品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成果,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秦皇岛市持续加大“两项治理”专项行动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制售假劣肉制品和网络餐饮领域突出问题。为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发挥典型案例震慑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二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秦皇岛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查处某熟食店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并销售熟食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复配肉制品护色剂中含有亚硝酸盐,现场对涉案熟食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检出亚硝酸盐,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并销售熟食,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决定。
案例警示:按照卫生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的2012年第10号公告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餐饮户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该经营者制作熟食时所用复配护色剂中包含“亚硝酸盐”,因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日常添加仅凭经验和感觉,未完全考虑其制作期间的风险管控,且卤汤反复使用容易导致亚硝酸盐累积超标。
二、北戴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熟食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案
案情介绍: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美团APP平台对北戴河区某熟食铺经营的驴肉火烧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驴源性DNA和马源性DNA双项检出。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用掺杂马肉的方式制作驴肉火烧对外销售的违法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理。
案例警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健康,给予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更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零容忍态度的体现。在此提醒和警示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作为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主体,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严守法规、不触红线,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昌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火锅店涉嫌菜单中未明示肉类详细信息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菜单肉类中未明示调理肉制品,针对该情况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调查中。
案例警示:食品经营者要对产品内容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是调理肉但未明示,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既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的查办,有效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宣传内容,有力守护了食品宣传的诚信底线。
四、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络交易平台未公示真实信息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在美团平台上线的店铺所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查阅,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为昌黎县某土菜馆,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为秦皇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正在立案调查中。
案例警示:本案暴露出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不足,擅自更改公示信息,日常管理松懈,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也提示平台方应加强资质信息的动态核验。本案的办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督促当事人完成整改并经复查确认闭环,切实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五、山海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春饼店涉嫌超范围经营凉菜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仅有热食类食品制售一项,但其存在经营凉菜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如实按照经营许可的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六、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对经发区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网络餐饮提供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制度,确保食材可追溯,并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该案例的公布对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压实经营主体责任、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