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出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97号令)以及集中用餐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直播电商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系列规章(总局第98、104、114、120、123、124号令)。为抓好贯彻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述规章的有关规定细化为具体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下简称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分级负责的主体责任落实机制。
《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局2026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6月20日起施行。
一日三餐
吃什么是每天都要面对的事
当你坐在餐桌前
你是否想过这顿饭背后的安全链条有多长?
从农田到餐桌、从车间到货架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
有人把关、有人负责
5月28日
市市场监管局召开
《重庆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解读新闻发布会
对《办法》进行深入解读
并回答媒体提问
跟山山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主发布人
罗德勇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其他发布人
石 甜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协调处处长
吴佳锋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处长
彭 川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处处长
李 昂 市市场监管局餐饮处处长
杨 云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处副处长
李小英 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处长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那么到底什么是主体责任?不少人认为只要“不吃出毛病”、不发生事故,就做到了食品安全,就落实了主体责任。但对于食品这个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行业而言,这种基于侥幸心理的理解是片面和危险的。
主体责任绝不是“不出事”就行了,而是一套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的法定义务体系。具体来看,至少包括六个方面: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开展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做好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概括起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一整套贯穿“经营决策—内部管理—进货查验—加工制作—储存运输—宣传销售—召回处置”各环节的法定动作,是依法组织生产经营、主动防控风险、常态化自查自纠的刚性要求。
食品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但归根到底是“产”出来的。食材原料合不合格、加工过程干不干净、储存销售规不规范、有没有滥用添加剂,这些风险源头全在企业手里,企业主体不上心,风险源头没管住,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再用力,也可能为时已晚。只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主动防范风险、主动消除隐患转变,才能从源头上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确定因素,保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过程安全和结果安全。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最活跃、最不确定的因素就是“人”。每一起食品安全事故背后都有“人”的因素,有的是决策者受利益驱使故意违法,有的是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失职失守,有的是从业人员缺乏常识违规操作。因此,食品安全治理不能只盯着“物”——环境、设备、原料、成品,更要管住“人”——人的责任、人的意愿、人的能力、人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主居于中心地位,对保障食品安全起决定作用,食安监、食安员等承担管理工作,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他们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少数”。“关键少数”上心,广大从业人员才会用力;“关键少数”失职,从业人员就会松懈,源头风险就会失控,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就会失守。只有抓住“关键少数”,推动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履职尽责,才能克服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滞后效应,把主体责任落到企业全员和生产经营的时时处处,从源头上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为此,《办法》围绕落实主体责任这一主题,聚焦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等“关键少数”,从定岗、培训、职责、监督、追责、公示等环节作了一系列制度设计,努力推动食品安全防线前移、监督管理延伸到“人”。
二、《办法》有哪些“实招”?
01
定岗到“人”——所有主体分类配备食安监食安员,确保食品安全“有人抓、有人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要求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总局97号令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安监、食安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但对“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是否配备、如何配备该规章并未作出规定。实践中,一些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如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馆)和食品贮存、运输主体没有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什么事都由老板一人承担,“眉毛胡子一把抓”,不但难以适应食品安全管理专业化精细化的需要,还容易导致风险管控没人抓、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为此,《办法》第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安监、食安员。这一规定,填补了《食品安全法》和总局97号令的空白,确保所有主体食安员配备全覆盖,从制度层面防止了主体责任悬空。《办法》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求根据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等不同情况,分三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大中型主体应当配备食安监和食安员,小型主体应当配备食安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食安监,微型主体应当指定食安员。对于小型、微型主体的划分,允许各区县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食安监是除企业主外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最高负责人,《办法》第六条规定食安监应当由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担任,以确保责权到位。考虑到一些小微主体可能没有合适的食安员人选,《办法》第六条还允许聘请第三方机构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食安员。这一规定,打破了食安员“内部产生”的惯例,也为今后食安员职业化预留了制度空间,体现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为简化食安监、食安员配备手续,《办法》第七条允许采取签订聘书、会议纪要、文件任命、现场公示等形式予以明确。
02
培训到“人”——准入前免费“普法培训+监督抽考”,让食安监食安员“有能力、知敬畏”
食品行业不是一般行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安监、食安员不能有名无“能”,更不能“无知无畏”。《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监管部门应当对其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对食安监、食安员开展教育培训,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监管部门的重要责任,更是提升从业者素质、保障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的迫切需要。为此,《办法》采取“普法培训+监督抽考”的制度设计,让食安监食安员从一开始就懂得食品安全常识、掌握法规标准规定、知晓违法违规后果,系好入市开业的“第一粒扣子”。
《办法》第十条规定,食安监、食安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能力如何检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考核,且不得收取费用。
不具备能力的怎么办?《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在许可前、开业前、上岗前免费提供食品安全普法培训,鼓励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在许可前或开业前参加普法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食安监、食安员最迟在上岗前考核合格,否则视为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不得上岗。
目前,我市正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师资格认定试点,《办法》第十条鼓励取得管理师等级资格的人员担任食安监、食安员,无需重复参加普法培训。
需要说明的是,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普法培训+监督抽考”,不是替代生产经营者自身应当组织的培训考核,而是帮助“关键少数”打牢上岗履职的思想基础、能力基础。食安监、食安员即便通过了“普法培训+监督抽考”,也不能一劳永逸,一方面,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他们需要继续加强学习,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长要求,其中大中型、小型主体的食安监、食安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微型主体的食安员不少于16小时,不得弄虚作假;另一方面,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他们还需要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的监督抽考,以确保持续保持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加强对食安监、食安员的普法培训,必要时延伸到企业主,强化其安全意识、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03
职责到“人”——建立“定期自查+内部报告+从业培训”内控机制,做到风险隐患“自己查、自己报”
食安监、食安员配备和培训到位后,需要承担哪些职责、做好哪些工作?《办法》第八条首先明确了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的职责定位,即企业主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安监对企业主负责,协助企业主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安员对食安监或企业主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办法》还聚焦风险防控的具体场景,明确了他们在“定期自查、内部报告、从业培训”中的具体职责,构建了一套层层设防的食品安全风险内控机制。
第一个场景是“定期自查”。《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这是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办法》针对不同主体作了细化规定。
对于大中型和小型主体,要求结合实际查找确认风险点,由食安员、食安监、企业主分别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三件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食安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逐项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未发现问题也要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食安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本周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整改,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企业主每月至少听取一次汇报,总结当月工作,安排下个月重点,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需要强调的是,“日周月”机制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建立符合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动态调整,这也是广大企业和基层监管干部需要特别留意的地方。
对于微型主体,不强制要求执行“日周月”机制,但要求结合实际确定自查项目,由主要负责人或食安员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办法》第十四条首次细化明确了微型主体的自查频次和自查项目:微型餐饮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重点查许可类别、环境卫生、进货查验贮存、加工操作、餐用具消毒、人员健康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每月至少一次,重点查进货查验和贮存、关键环节控制、食品添加剂管理、产品标签标识等;小食杂店每月至少一次,重点查环境卫生、进货查验和贮存、过期食品处置等;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个体工商户每月至少一次,重点查温湿度控制、出入库记录或运输工具清洁等。自查情况可以用文字、表格、图像、视频等适当形式予以记录。
这些记录有什么用?平时认真检查、如实记录,出了事就是履职尽责的证明;平时敷衍了事,事后补记录甚至弄虚作假,出了事就是追究责任的依据。
自查发现隐患怎么办?《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安监、食安员发现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企业主或食安监;有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为鼓励自查自纠,《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自行发现的隐患及时管控整改到位、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部门经核查后可以不予立案。这是对主动自律者的制度保障。
第二个场景是“内部报告”。风险隐患不仅靠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定期自查,也要靠后厨、车间、柜台每一位从业人员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办法》在全国率先把“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系统性嵌入主体责任落实制度中,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主或食安监、食安员负责受理从业人员内部报告的风险隐患,周排查、月调度时还要研究处置,鼓励设立专项资金对内部报告人员给予奖励,推动风险隐患从“少数人查”拓展为“多数人找”。
第三个场景是“从业培训”。组织教育培训,对增强广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升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总局97号令有关规定,食安监或食安员应当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考核情况记录存档,不得弄虚作假。“普法培训”要解决的是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问题,而“从业培训”要解决的是广大从业人员执行和落地问题,只有“关键少数”立得起,“绝大多数”才能跟得上,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才能夯得实。
为保障食安监、食安员履行上述职责,《办法》第九条要求生产经营相关主体明确食安监、食安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执行《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第十二条要求企业主支持和保障食安监、食安员依法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还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食安监、食安员培训;鼓励对接使用“渝食安”等数字化平台,实现“日周月”等自查工作线上运行、闭环管理,实现进货查验、过程控制、检验检测等环节数字化管理。
04
监督到“人”——实行“重点检查+履职记分+回炉重造”监管机制,倒逼食安监食安员“真履职、真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定岗定责到“人”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人”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把相关主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发现并整改风险隐患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检查有没有按规定配备食安监食安员、有没有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有没有按要求开展隐患自查和从业培训、发现隐患有没有纳入管控及时整改、自查和培训记录有没有弄虚作假等,从过去侧重查“物”转向侧重查“人”,查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履职情况,通过“人”的履职到位带动“物”的优化提升。
《办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引入“驾驶违章记分”模式,在全国率先探索对食安监、食安员履职情况正负双向记分。《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规定,每人每年基础分值为12分,未按时开展管控排查、发现隐患不报告、记录造假的要扣分,扣到6分及以下的,进行约谈提醒,扣到0分及以下的,食安监、食安员重新参加普法培训“回炉重造”;履职中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模式等突出表现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加分。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已制定食安监、食安员履职记分规则,将在《办法》生效后同步实施。
05
追责到“人”——发现违法后“一案双查+处罚到人”,确保管理失职责任“有人担、有人负”
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履职情况不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发现违法行为后还将触发“一案双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违法行为时,要查明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况,存在未依法履职、履职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已依法履职尽责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举个例子:执法人员发现餐饮服务企业销售腐败变质食品,以往只涉嫌构成“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在则要一并调查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履职情况,未依法履职的,则同时构成“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对这两个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一并予以查处。
以上违法行为如果系故意实施、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的,除了对企业给予处罚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到人”,对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06
公示到“人”——依托数字化平台实施“信用建档+信息公示”,实现履职记录“伴终身、公开查”
追责管一时,信用管长远。《食品安全法》要求监管部门建立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过去,企业的违法记录往往记入企业名下,负有责任的食安监、食安员换家企业照样干,个人履历不留污点,其他企业也无从查询。《办法》第三十二条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了进一步拓展丰富,增加食安监、食安员的履职记分、行政处罚、禁业限制等记录。这意味着,履职情况将不再仅仅是企业内部事务,而是纳入公共信用体系,相关记录将成为食安监、食安员职业履历的一部分,伴随其整个职业生涯。
今年以来,我市已连续公布两批共174人的食品行业禁业人员名单,在全国率先开通在线查询端口。目前,我们正依托“渝食安”数字化平台,加快建设“落实主体责任监测系统”,将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原则,完善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等培训考核、履职记分、行政处罚、禁业限制等信息,条件具备时开放查询,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环境,进一步推动“关键少数”依法履职、勤勉尽责。
三、16问16答
在发布会上
发布人对相关问题
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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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办法》主要有哪些亮点举措?
答:《办法》立足重庆监管实际,推动食品安全从“监管企业”向“监管到人”延伸,全面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主要有以下亮点举措:
1.全量覆盖。《办法》规定只要是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网络销售、贮存运输,全部纳入,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类主体,贯穿生产、经营以及服务提供各环节,不漏一户。
2.差异管理。综合考量经营规模、业态类型、风险等级等因素,兼顾监管刚性与行业实际,对大中型、小型主体严格执行“日周月”管控;微型主体不强制要求“日周月”管控,但须按业态分类自查。
3.普法培训。《办法》规定在许可前、开业前、上岗前等关键节点,市场监管部门免费提供普法培训。食安监、食安员最迟应当在上岗前参加普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内部报告。《办法》在全国率先将“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系统性嵌入主体责任制度,周排查、月调度要研究解决从业人员内部报告反映的问题,形成“发现—报告—整改—奖励”闭环,推动食品安全从食安员“一人管”向“全员管”转变。
5.履职记分。在全国率先探索履职记分管理制度,基础分值为12分,实行“负面扣分+正面加分”相结合记分方式,低于6分约谈提醒,降至0分及以下参加普法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履职。
6.“一案双查”。查处违法行为同时,通过核实食安监、食安员岗位职责履行清单记录、培训考核等证据材料,一并倒查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履职情况,尽职照单免责,失职依法追责。
7.数智赋能。依托“数字重庆”建设,把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人员管理、“日周月”自查自纠、履职记分实行数字化管理。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动实行“互联网+AI监管”,向消费者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02
问:《办法》把市场主体分为了大中型、小型、微型三类,提出了全量覆盖,请问为什么要实行分类推动、具体怎么对不同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避免一刀切?
答:重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体量非常大,规模、大小差异也特别明显。规模不一样、安全防控意识能力不一样、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也不一样。如果不管大小、适用一套标准要求,要么大企业抓不住重点,要么小微主体根本做不到、只能应付造假,基层监管也没法到位。
《办法》核心要求是全覆盖不漏一户,分类管区别对待。
1.全量覆盖。《办法》第二条、第五条采取定义+列举方式,规定只要是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网络销售、贮存运输,全部纳入。大中型主体,包括大中型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销售平台、直播电商平台,以及高风险主体(包括用餐人数多的幼儿园、学校食堂)等市场主体。小型主体,包括小微型企业、贮存和运输者,以及其他集中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微型主体,包括小作坊、小摊贩、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2.差异管理。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连锁超市总部、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等,属于高风险重点单位,硬性要求必须配备食安监、食安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风险管控要求,标准从严、监管从紧。像小食杂店、小面馆等微型主体,不强制要求配备专职食安员,只需指定人员担任食安员,每周或者每月对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自纠,简化台账、简化流程,不搞繁琐形式。
在实施过程中重点把握三个原则:
1.体量有大小,安全底线无差别,食品安全底线标准不能放宽;
2.要求有区分,大企业高标准严规范,小微企业简流程守底线;
3.监管有温度,强化政策宣讲、上门指导、现场教学,杜绝简单粗暴、层层加码,既把安全管住,又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正常经营。
03
问:目前很多消费者都关心肉制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在落实《办法》要求,推动肉制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针对消费者关心的肉制品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将把落实《办法》作为压实企业主体、推动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做到统筹“三个”结合,扎实推动《办法》落地落实。
1.统筹《办法》落实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年初,市场监管部门部署深化制售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时,已把企业主体责任缺失列为5个治理重点之一,确定了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移送一批犯罪线索、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规范一批经营主体的治理目标,通过集中治理食安监和食安员履职欠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环境卫生差,“日周月”风险隐患排查形同虚设等问题,全面整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象;把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转化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意愿和行动自觉,提高企业依法管理能力。
2.统筹《办法》落实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前期,我处已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了《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我们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把企业落实《办法》情况作为重点检查事项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齐配强食安监、食安员,将岗位职责落实到位,以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等作为重点,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3.统筹《办法》落实与宣贯培训相结合。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微讲堂、跟班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既逐条讲《办法》要求,又详细宣讲法规标准,以此提升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和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同时,为检验培训成效,我们将严格落实《办法》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安监、食安员的监督抽查考核,对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将依据本《办法》规定,督促及时采取岗位调整、加强教育培训等措施进行整改,以此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04
问:《办法》实施后,我市将采取哪些措施全面推动食品销售环节各类主体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答:为扎实推动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地见效,我们坚持压实责任、常态监管、闭环管理,从宣传引导、责任落实、日常管控三个方面同向发力。
1.加强宣传引导和精准帮扶。
持续开展多形式普法宣传,深入农贸市场、沿街商铺、商圈市场等开展上门宣讲,解读《办法》条款、讲清违法后果。出台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硬措施。针对小型、微型主体推行柔性指导,指导其完善台账、规范经营行为,推行简易台账、电子自查记录,切实减轻商户经营负担,避免形式主义。积极引导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推动经营主体相互监督、互相学习,营造自觉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行业氛围。
2.指导细化落实主体责任。
(1)全覆盖配齐食安监、食安员,强化培训和监督抽考。
(2)指导食品销售单位主动建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质量安全管控、环境卫生整治、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硬性要求,自觉排查整改经营当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主动扛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统一制定食安监职责、食安员守则,让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白该干什么;制定食品销售者、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食品贮存经营者、网络食品三方平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展销会举办者6类《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模板,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各项工作细化为简易实操条目,让经营主体结合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的风险管控清单,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3.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力度。大力推进“互联网+AI监管”,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销售环节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重点内容,重点核查“关键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在岗履职、日常排查记录、隐患整改落实等情况,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要倒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保持严的基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05
问:微型餐饮主体数量多、分布广,多为个体小店、经营规模小但从业人员多,也是老百姓日常就餐最常接触的业态。请问,针对微型餐饮这类主体,《办法》具体出台了哪些差异化、接地气、可落地的举措,引导和帮助微型餐饮经营商户切实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答:微型餐饮主体包括微型餐饮服务企业、各类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以及200人及以下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者等,我市现有微型餐饮主体近16万户,量大面广、业态繁杂、小散居多,普遍存在安全意识偏弱、专业管理人员缺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自查不规范、风险隐患发现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也是我市食品安全治理的重点和薄弱环节。
《办法》坚持分类施策、减负便民、简化要求、宽严相济,不搞大企业标准“一刀切”,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微型餐饮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清晰路径。
1.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上做简化放宽。微型餐饮不需要配备食安监,只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食安员即可,可由店主、后厨负责人、在岗员工直接兼任,不用额外增聘人员。这样灵活设置食安员,既减轻了小微门店人力负担,又细化压实“人”的责任,确保主体责任有人抓,不空转。
2.在自查管控上量身定制简易标准。不同于大中型、小型主体必须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微型餐饮实行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重点围绕证照是否在有效期、门店环境卫生、食材进货查验与储存、后厨加工操作规范、餐用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关键风险点逐项排查。同时大幅简化台账记录要求,自查情况可以用文字、表格、照片、短视频等任意形式留存存档,不用填制复杂制式台账,做到简单留痕、有据可查即可。
3.在培训考核上降门槛、给便利。明确微型餐饮食安员每年培训时长不少于16小时,规模偏大、风险偏高的门店集中培训不少于8小时。市场监管部门在开业前、许可备案前、人员上岗前,免费提供食品安全普法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商户相关人员参加普法培训考核合格,可直接视同当年监督抽考合格,还能抵扣自行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长,避免重复培训、节约经营时间和成本。
4.在服务指导上强化帮扶赋能。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灵活微调微型餐饮自查频次和项目。同时,我们将优化“渝食安·餐饮安全在线”数字应用功能,提供线上自查功能模块,餐饮商户可通过“渝快办”手机端注册使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自查、培训考试等均在“指尖上”操作,推动微型餐饮商户看得懂、学得会、做得到,既降低合规成本,又从源头筑牢基层食品安全防线。
06
问: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在强化食品安全违法失信主体信用约束方面,有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答:市市场监管局强化信用约束,关键在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于2025年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失信惩戒工作指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食品安全违法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主要分为企业和个人两个维度。
1.对违法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企业,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1)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禁止其在1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等行政许可的,禁止其在3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中标人、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经营主体,分别取消其在1年至2年、1年至3年、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主体,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主体,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其在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5年内禁止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2)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食品安全领域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优评先。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撤销其所获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4)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通过我市“渝悦·信用”应用在相关部门共享失信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失信信息。
(5)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禁业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将三类人员纳入禁业范围,分别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食品检验机构处分文件进行认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检验人员因出具虚假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因出具虚假报告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在监管方面,我们正在健全覆盖数据归集、存储、处理、更新、应用和禁业解除全流程的工作机制,目前已归集174人禁业信息。公众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信用信息公示”—“食品行业禁业人员名单”页面,查看或检索禁业信息;也可在“山城有信”小程序进行检索。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用好信用制度工具,以刚性约束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责任,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07
问: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在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针对如何进一步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监管?
答:近年来,我们始终将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为网络市场监管的重要任务,聚焦平台资质核验、规则治理、风险管控等关键环节,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合规指导与制度供给,平台在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持续增强。
今天发布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在食品安全领域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为我们后续强化平台监管、压实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支撑。下一步,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围绕平台主体责任落实,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1.强化专项整治。聚焦平台主体责任落实的薄弱环节,持续开展平台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专项检查,扎实开展平台落实入驻商家核验登记义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依法履行核验登记、违法违规商家处置等法定义务,以及平台内经营者不依法办理登记、信息公示不到位、未在公示经营地实际经营等故意规避监管行为,切实推动责任履行到位。
2.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切实履行“守门人”职责,严格落实入驻商家资质审核、相关信息公示、畅通消费评价途径等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平台内部管理机制、检查监控制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力处置力,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从源头规范网络交易秩序。
3.加强合规指导。将建立平台常态化合规指导机制,指导平台建立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健全规则制定机制、强化合规培训考核等。落实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合规管理责任,提升合规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定期开展平台合规指导、行政约谈,切实维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4.加大处置力度。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平台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我们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给予处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让“幽灵外卖”、假证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无处可遁,着力营造安全放心、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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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问:《办法》有项重要的制度创设是实行“履职记分”制度,请介绍一下主要作用是什么?哪些行为会被记分,记分规则是什么?
答:本次《办法》创新推出履职记分制度,其实是想办法解决食品安全责任挂在墙上、写在纸上、落不到人身上的问题。
生产经营主体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很全、具有管理职位的人很多,但部分食安监、食安员岗位就是个“挂名岗位”,不排查隐患、不纠正整改,习惯于全部打勾,临时补记录、建台账,出了问题没人担责、继续履职。推行履职记分制,就是把责任钉到人、量化到积分,实现履职有标尺、失职有代价,让在岗的人必须管事、履职、尽责。
《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明确了记分规定,专门配套制定了记分规则和通知文书。实行负面扣分+正向加分双向记分,奖惩分明。12个月为一个周期,基础分值为12分。负面记分倒逼合规,正面记分激励担当,打破以往“只罚主体、不责个人”局限,让食安监、食安员成为主动防控风险的“哨兵”。
1.负面扣分。生产经营主体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追究,经查证,食安监、食安员因未依法履职负有管理责任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形予以扣分。我们专门制定了食安监、食安员履职记分规则,罗列了16种负面扣分情形。比如,企业无证生产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安监、食安员明知且没有履行停止生产、申办许可等职责的,对食安监、食安员个人扣8分;如果食安员之前已经将无证情形及办证情况报告食安监而未被采纳处置的,食安员不予扣分。
2.正向加分。对主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有功、探索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经验等4类表现突出的情况,给予正向激励,市场监管部门对现有积分加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加6分。
我们将会充分运用记分规则,对记分降至6分及以下的,要对食安监、食安员以及当事人进行约谈;记分降至0分及以下的,通报主体主要负责人、组织参加普法培训考核,动态调整监督检查频次,倒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真在岗、真履职、真负责。
09
问:《办法》提出要在企业内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请问,为什么要专门推这个机制?一线员工报告隐患,他们会不会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个机制具体怎么运作,才能真正让员工敢报告、愿报告?
答:推动建立完善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日周月”自查机制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即时发现”与“定期排查”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食品安全不能光靠老板盯着、安全员查着,更要让每一个在车间、后厨、柜台的从业人员都是发现风险的“火眼金睛”。
为了深入落实国务院食安委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在全国率先将“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系统性地嵌入到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工作中。
1.明确由企业主或食安监、食安员专人受理内部报告。
2.鼓励自主奖励,可设立专项资金,并在从业人员评先评优、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按照市场监管举报奖励办法依规给予奖励。
3.嵌入“日周月”等风险管控制度中,“周排查”“月调度”要研究解决、总结安排内部报告处置情况,存档备查奖励情况,形成“发现—报告—整改—奖励”的闭环。
“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自2025年6月上线运行以来,我市累计1.5万余家相关主体在举报系统上注册企业端,办理企业内部报告39件、知情人举报37件,兑现奖励16件,内部知情人参与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的意识得到提升。
我们鼓励从业人员给企业“找茬”“找隐患”,号召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尽快到“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上完成企业端注册,切实织密企业内部的风险防控网,真正把食品安全管理从“食安员一个人管”变成“企业全员一起管”,这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是降低食品安全事故概率的“保险丝”,更好发挥好内部举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
10
问: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食安监、食安员的监督抽查考核。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者组织抽考的依据是什么,抽考不合格的企业管理人员将如何处理?
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97号)第十七条,以及《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总局2024年第4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参加监督抽考,并明确了免费组织实施。
同时,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97号)第十七条第2款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总局2024年第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了考核不合格的后续整改措施内容。我处根据上述规定分类建立了题库,题目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知识;生产中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以及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等方面。并于今年5月,下发了《关于做好2026年全市食品生产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计划在2026年11月底前通过“渝食安”线上完成对所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
同时,对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总局《指南》的相关规定,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对补考仍不合格的,将依据本《办法》督促食品生产者及时采取岗位调整、强化培训等措施进行整改。
11
问:食品相关产品与食品直接接触是食品安全的关键一环,《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法,请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如何落实主体责任?
答:食品相关产品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相关产品与食品直接接触是食品安全的关键一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如何落实主体责任,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已明确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按照总局《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5号令)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等规定,生产企业需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这些内容和要求,与食品安全落责规定基本一致。但管理人员称谓、清单内容、管控要求不一致。
因此,对于规章有规定的,执行规章要求;规章没有规定的,包括主体分类、普法培训、记分管理、一案双查等要求执行本办法规定。
目前,我市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主体374家,均已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且按要求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12
问:食品销售环节经营主体数量多、分布散、业态杂,请问依托此次实施的《办法》,我市如何科学统筹做好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同时抓实全员培训工作?
答:我市销售环节各类主体约37.55万户,针对体量大、点位多、规模差距大的实际情况,我们坚持精准监管、分类施策,建立分级定岗、按需配人、分层培训的工作机制,既压实人员岗位责任,又简便可行。
1.精准分级分类,科学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我们按照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风险等级、管理水平等情况将食品销售环节的单位划分为三类主体,计划在6月底前完成食品销售单位全覆盖摸排工作。确定类别后,根据类别定岗配人。
(1)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大型仓储、大中型网络三方平台、大中型销售企业等大中型主体,严格要求配齐食安监和食安员,从严压实全流程安全管控责任。
(2)连锁企业分支机构、其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其他仓储企业、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等小型主体,指导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安员。
(3)其他个体副食店、食品摊贩等微型主体,不再要求单独增设专职管理人员,由门店负责人指定从业人员或由本人兼任食安员即可,甚至可以聘用第三方食安员,实行最大程度灵活管理,从根源上解决微型主体用人难、成本高的问题。同时按照计划打表推进,今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大中型、小型主体的食安监、食安员配备工作,微型主体食安员配备完成80%,建立台账,对三类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安监、食安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2.分层精准施教,全覆盖开展常态化培训。结合不同岗位、不同业态人员需求,以抓好“关键人员”为重点,以“线上+线下”相结合为培训模式,实行分类培训、按需施教、按时推进。
对大中型主体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重点抓线下培训,主要培训主体责任制度、风险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同时推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层层抓好培训落实。
对小型主体的食安员,重点培训进货查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场所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日常自查等实操内容。对广大的微型主体,简化培训内容,聚焦日常经营必备常识,不讲空话、不设高门槛,线上学习平台投放短视频等方式,方便经营者利用空闲时间自主学习,线下组织市场监管人员下沉市场、下沉村社区,开展上门宣讲、集中宣讲。培训做到直达一线、直达商户,全程免费开展培训。同时,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全力做好监督抽考等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13
问:本次《办法》对小微主体,是否要求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是否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管控清单?
答:《办法》的核心是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因此小型主体和微型主体有不同的要求。
小型主体是连锁企业分支机构、其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其他仓储企业、小微型食品销售企业等经营主体,必须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实际需要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安员每日检查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食安监或食安员每周1次风险隐患排查并研判本周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1次食安监或食安员管理工作汇报,总结当月食品安全工作,对下月重点工作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通过严格落实“日、周、月”制度,才能真正把企业潜在的风险找出来,并且管住、管到位。
微型主体是广大个体工商户食杂店、食品摊贩等非企业性质、规模小的经营业态。这类主体人员少、业态简单、经营品类单一、风险相对可控,《办法》不强制要求微型主体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而是鼓励具备条件的微型主体参照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微型主体,可参考《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结合实际确定自查项目,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
比如对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食品摊贩等微型主体,每月开展1次自查,重点检查经营资质、场所环境卫生、进货查验与贮存、产品标签标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关键内容,并且微型主体开展自查,不强制要求制式台账和复杂记录,可灵活选用文字表格、视频等方式记录留存自查情况。
需要特别强调:对微型主体降低制度要求不等于放松安全底线。无论是小型主体还是微型主体,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处置、禁止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法定责任,都必须严格落实,这是刚性底线,没有例外。
14
问:如何借助数字化方式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答:我市现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47.5万户,《办法》坚持分类施策,紧扣数字重庆建设部署,强化数智赋能,创设数字化管理引导条款,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规定,引导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经营过程实时控制能力,鼓励建设并积极对接或者直接使用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推动数字化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主要从两个方面助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走深。
1.搭建市级落责平台,构建一体化智慧履责体系。依托“渝食安”数字化应用统筹推进全市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平台,衔接总局主体责任监测系统建设部署,引导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动对接或直接使用落责平台,开发建设人员配备与指定、业务知识培训考试、线上自查评价、信息公示等功能模块。
比如开设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记录学时、自行测试,支持“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线上自查,实现随时学、随地学、科学查。同时充分考虑微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实际,增加“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功能,大幅简化台账记录要求,自查情况可以用文字、表格、照片、短视频等任意形式留存存档,不用填报复杂制式台账,做到简单留痕、有据可查即可。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过“渝快办”手机端注册免费使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自查、培训考试等均在“指尖上”操作,推动从业人员看得懂、学得会、做得到。平台将主体自查自纠、日常管控、隐患排查、问题整改等工作纳入线上运行,并配套实施履职记分智能化管理,帮助各类主体清晰掌握履责标准,主动排查、及时消除生产经营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既降低合规成本,又从源头筑牢基层食品安全防线。
2.深化AI赋能,精准督促主体责任落地。以“渝食安”数字化监管体系为重要抓手,联动市级落责平台与“渝食安”监管端双向赋能主体责任落实。
(1)各类主体线上履责信息同步共享至监管人员,可实时督促指导主体常态化开展线上自查、台账更新、问题整改,进一步规范日常经营管理;
(2)大力推行“互联网+AI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新模式,依托阳光工厂、阳光商超、阳光厨房等数字化场景,通过AI智能抓拍、违法违规行为智能分析研判等技术手段,自动识别违规操作、不规范经营行为,实时分级推送风险预警,督促各类主体第一时间发现隐患、落实整改、闭环销号,帮助主体精准查找问题,节约时间成本,既有利于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我约束、自我整改的责任意识,也有助于提升监管精准度和覆盖面。
15
问:本次出台的《办法》中,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哪些规定和要求需要重点关注?
答: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等根据其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等,实行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管理。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基于产品风险敏感度高、直接关系群众特殊营养健康保障需求,本办法明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统一参照大中型食品主体标准监管,不再区分企业生产品类、体量大小和日常管理水平,对所有特殊食品生产主体实行全覆盖、无差别、高标准的统一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需严格落实三项核心监管要求:
1.所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同步配备食安监、食安员,搭建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严格落实各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层层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企业需建立动态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机制提供执行依据。企业可对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三类特殊食品的风险管控清单,结合自身产品特性、生产工艺流程、适用人群等实际情况,细化制定贴合企业实际的管控措施。同时依托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动态排查新增风险、梳理问题隐患,反向迭代更新管控清单,实现风险排查、整改、更新的全闭环管理,推动风险管控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深度融合、一体运行。
3.企业须常态化抓实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并满足相应培训时长。除此以外,市局特殊食品处每年都会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一位食安监及食安员,通过“特食抽考”小程序开展监督抽考,考核合格率要求达到100%。对抽考不合格人员,属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将配合市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通过强化专项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确保所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能力达标,筑牢从业底线。
16
问:《办法》施行将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与监管工作带来哪些积极作用?
答:《办法》的正式施行,聚焦食品安全责任落地见效,既整合细化国家层面原则性要求,又结合本地实际明晰履职标准、压实各方职责,对推动特殊食品企业履职尽责、提升监管履职质效意义重大,实现企业守责、监管督责、全域尽责的良好局面。
从企业层面来看,《办法》全方位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1.厘清履职权责,责任边界落地落细。《办法》系统归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落实的各项责任条款,清晰划定企业负责人、食安监、食安员三级岗位责任和履职标准,层层扛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权责清晰、各司其职、有据可依。
2.规范履职流程,闭环落实管控责任。《办法》把国家原则性管控要求具象化,同时细化违规对应的责任追究,让企业明晰失职失责后果,倒逼全员主动尽责,从根本上减少因履职缺位引发的安全问题。
3.统一履职标尺,以公平约束倒逼尽责。全市特殊食品企业执行统一的责任落实标准与约束要求,同等的责任压力推动所有企业自觉对标规范履行生产管理责任,淘汰粗放敷衍的履职模式,带动行业整体责任意识提升,助推特殊食品产业依规稳健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讲,《办法》进一步压实监督监管责任。
1.督责标准清晰,监管履职有据可循。《办法》整合梳理责任落实相关规定,细化各类履职情形判定依据,监管人员督促企业履职、核查责任落实情况、处置失职问题都有明确制度支撑,有效规范监督履职行为,避免监管尺度偏差,提升督促企业履责工作的权威性与规范性。
2.强化追责震慑,牢牢守住安全责任底线。《办法》细化完善责任惩戒相关条款,对主体责任虚化、岗位履职不到位、问题整改不落实等行为刚性追责。以严格监督倒逼企业把食品安全责任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全方位筑牢特殊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特殊人群饮食健康,以严实责任守护全市食品安全大局。
四、下一步怎么干?
《办法》出台后
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抓好四件事
1.规范人员配备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摸排。12月底前,大中型、小型主体配齐食安监、食安员,微型主体按80%比率指定食安员,高风险主体要先行配齐。
2.强化培训考核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底前分环节分业态制定培训大纲,编写考试题库。依托“渝食安”数字化平台开展线上线下免费培训,严格执行学时要求,监督抽考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3.严格监督检查
将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履职情况列为日常检查重点,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时一并调查其履职情况,履职记分、行政处罚、禁业限制等记录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入个人名下。
4.加强宣传引导
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办法》,选树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依法履职、管理规范的先进典型,曝光主体责任不落实、履职失职缺位等典型案件。
只有抓住“关键少数”,才能压实企业主责,只有压实企业主责,才能守牢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让广大市民能放心享用每一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