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建立轻微违法“容错”机制,拓展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柔性执法清单”,综合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将服务理念融入监管执法全过程,着力打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营商环境品牌。
近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选发布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第一批典型案例4件,涵盖专利、食品生产、价格监管等领域,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统一执法标准、规范裁量尺度,提升执法透明度与可预期性,向经营主体传递包容监管态度,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1日,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移送函,辖区某调味品经销部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某调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料,其食品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终止。经核查,该公司在专利权终止后,仍在2025年1月15日和2月15日生产的两个批次的胡椒粉,在包装袋上标注“专利号:ZL200330124062.6”字样,食品货值金额27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积极整改,重新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对已经到期的专利停止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办案单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主观过错程度、隐患整改情况及未造成实际危害等情节,准确把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突破传统“以罚代管”的监管模式,积极落实处罚与服务并存的新型监管机制,有效规范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彰显执法温度。
二、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当事人涉嫌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8日从某茶业有限公司购进老白茶(2025年寿眉)2包(1000克/包),共计2000克,购进价格360元;当事人将上述茶叶分装成35包并重新制作标签,包装标签内容除净含量由1000克变更至50克外,其余内容均未更改,以19元/包价格在抖音店铺进行销售。上述违法行为于2026年2月9日被查获,涉案产品销售了1包。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将其余商品下架,主动向消费者退货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处理结果】当事人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等,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销售数量小且案发后主动停止销售行为,积极退货赔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了谅解,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办案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本案中,办案单位向社会传递了“过罚相当”和“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执法理念。从法律效果来看,办案单位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通过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执法的灵活性。从社会效果来看,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导致违法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既要纠正违法行为,又尽量避免给企业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有助于增强企业守法意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丨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