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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2026-05-27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340
  为进一步统筹推进作风建设年与政绩观教育,以实干担当彰显监管为民、服务发展的扎实作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坚持问题导向,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也欢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一、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餐饮公司食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5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某餐饮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从事入网餐饮经营行为,其厨房操作台发现有鼠粪,未按规定配置防鼠设施设备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中第3.3.4.2条及第10.3条的规定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餐饮经营中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有效自查,防范风险隐患。
 
  二、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普陀区某餐饮店“一证多开”公示虚假信息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3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接外卖骑手举报,反映某外卖平台上多家店铺在同一地址取餐。经查实,该餐饮店系某“无堂食”外卖聚集区的一个档口,自身持有该档口地址的合法证照,但为获取更多流量,在外卖平台注册7家外卖店铺,仅1家使用自身合法资质,其余6家均冒用他人证照开设。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外卖平台对违规多开的6家店铺予以下线。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冒用他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经营者,网络餐饮的竞争力应建立在品质与服务之上,切勿为了获取更多交易机会通过违规手段博取流量。
 
  三、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普陀区某无堂食蛋糕店“一址两店”虚假引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31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商户自行配送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排查时,发现一家无堂食蛋糕外卖店为了引流,用两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卖平台上分别注册店铺。调查发现,一张许可证是该地址店铺的合法资质,另一张则是其他地址的一家停业店铺的资质,实际取餐地址在同一处。
 
  法律依据及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外卖平台对虚假店铺予以下线。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借用证照开展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切勿借用、冒用他人或停业店铺许可证重复注册线上店铺,不得利用多张资质在同一经营点位开设多家门店恶意引流。
 
  四、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虹口区某餐饮店未真实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0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陕西面馆”在外卖平台公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信息,与其持有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真实信息不一致。经查,该店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在店铺网店平台违规公示他人证照信息,未按规定履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示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未真实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的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线上信息公示必须真实一致,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五、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虹口区某蛋糕店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外卖平台店铺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一家外卖蛋糕店铺上传的《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系伪造。对备案公示卡标示地址现场核查,发现无餐饮经营活动。经查,该线上店铺为一家持有合法证照的店铺开设,其为了引流和提升销量,在网络平台上额外开设“幽灵”外卖店铺,并自行伪造相关证件上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线索移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对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审核义务的情况,已将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予以移送公安。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六、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2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反映“辖区内某外卖店使用虚假门店”。经查,该店于同一加工场所开设2家外卖店铺,其中1家店铺资质系盗用其他经营者证照,店铺“商家相册”展示的店堂照片及厨房操作视频为当事人使用AI软件生成,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盗用其他经营者证照入网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外卖店铺展示虚假店堂照片及厨房操作视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盗用其他经营者证照开展经营、使用虚假照片、视频掩盖后厨真实加工环境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确保公示资质真实有效,切勿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做到经营信息如实披露。
 
  七、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浦区某饮食店涉嫌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6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青浦区某饮食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配料为鸭肉的食材制作牛肉炒饭等餐食对外销售。经查,该店在售多款菜品中存在以鸭肉冒充牛肉的行为,涉嫌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超过人民币50000元。
 
  案件性质及处理意见:当事人以鸭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已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且涉案金额较大,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终止行政调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严把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全流程质量关,严禁任何形式的掺杂掺假行为。
 
  八、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浦区外卖经营者刘某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8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线索核查,联合青浦公安对当事人刘某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经营餐饮食品,其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主体为上海市青浦区某蛋糕房,公示经营地址与证照登记地址不符,且公示地址无实际经营门店。经进一步查实,当事人在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均系其本人变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其变造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理。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况予以移送公安。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要切实增强守法经营意识,严禁伪造、变造、冒用证照违规入网经营,严格落实持证亮证、守法经营各类法定要求。
 
  供稿:市局稽查处、餐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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