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肉制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6-05-22 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950
  2025年以来,临安区市场监管局聚焦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围绕“超范围添加”“掺杂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现公布一批肉制品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守法诚信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

  杭州临安某板鸭店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肉制品案
 
  ◇2025年5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制售的盐水鸡、板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添加量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监管部门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300元。
 
  案情分析
 
  1.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属于相对安全的防腐剂,合规范围内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是安全的,但超限量添加属于违法行为。
 
  2.食品生产者应严格依照 GB 2760 标准,按食品类别精准控制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使用范围与限量,专人称量投料并记录,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合规。
 
  3.鉴于当事人制售的盐水鸡、板鸭数量较少,涉案金额小,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监管部门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
 
  合规经营提示
 
  食品添加剂合规使用的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1.主动学习并熟练掌握食品添加剂相关专业知识与法规要求;
 
  2.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管理,使用合格合规的计量器具,确保来源可溯、使用精准;
 
  3.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依法依规使用,绝不超范围、超限量添加。
 
  案例二

  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案
 
  ◇2025年9月16日,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泰式凤爪菌落总数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案情分析
 
  1.菌落总数超标说明卫生差、细菌多,会加速凤爪腐败、缩短保质期。
 
  2.菌落总数属于微生物指标,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予复检,该项目不在复检范围内。
 
  3.鉴于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系首次且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积极整改并组织召回,监管部门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
 
  合规经营提示
 
  微生物抽检不合格问题,多源于生产环节管控不到位。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安全相关规范,切实落实生产场所每日清洁消毒制度,从严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与卫生管理,全面筑牢生产过程安全防线。
 
  案例三

  杭州临安某农贸市场某水产店销售掺杂掺假的肉制品案
 
  ◇2025年7月3日,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牛肉串中检出鸡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监管部门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1.牛肉串检出鸡源性成分,与标签标示不符,属于掺杂掺假。
 
  2.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并且商品标签上未标注含有鸡源性成分,其无法判断牛肉串中含有鸡源性成分。
 
  3.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货值较小,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对其经营的牛肉串存在掺假掺杂的情况并不知情,事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合规经营提示
 
  作为食品经营者,为有效防范食品掺杂掺假行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上游供货商及经销商全面落实索证索票,严把进货源头关;
 
  2.加强购进食品的质量查验,仔细核对产品标签标识,认真检查食品外观、性状等,杜绝问题食品流入市场;
 
  3.规范食品经营与宣传行为,依法诚信经营,坚决杜绝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行为。
 
  温馨提示
 
  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生产经营以下违法违规产品:
 
  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肉制品;
 
  病死、死因不明畜禽肉;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鸡鸭肉冒充牛羊肉)的肉制品;
 
  无证生产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
 
  未经检疫的走私冻品。
 
  同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供货方资质与购货凭证,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肉制品需核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消费者购买肉制品时请注意:
 
  一选渠道,优先选择商超、正规市场,慎选流动摊贩与无证作坊;
 
  二看标签,关注产品类型,预包装产品需齐全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SC标识及厂家信息;
 
  三查外观,新鲜肉色泽自然、不黏手、无异味,拒绝胀袋、发霉、变色包装肉;
 
  四存凭证,妥善保留购物小票或电子支付记录,便于维权。
 
  如发现掺杂掺假、无证经营、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 0571-63812345反映。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