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执法队伍“清风铁纪”教育整顿专项行动走深走实,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下是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超范围经营冷荤类食品案
案件情况: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天津市河北区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上架并销售酱牛肉等冷荤类食品。经核查,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未包含冷荤类食品制售,属于擅自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部门已依法对该行为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停止超范围经营,并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本案核心违法事实在于超范围经营冷荤类食品。此类食品制作过程无热加工环节,存在较高食安风险,易引发细菌性食物中毒,需具备专用操作专间、严格消毒、温控及人员操作规范,未取得许可严禁经营。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冷荤类食品的风险隐蔽性较强,线上公示的真实性直接影响消费者知情权,必须坚持线上线下一致、许可项目一致。
案件启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餐饮单位超许可范围制售冷荤行为,是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与源头治理的重要举措。既能严肃整治餐饮经营乱象,压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又能有效防范冷食加工交叉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安全隐患,规范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与市场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涉嫌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拒不改正案
案情情况:2025年8月20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对河北区某饭店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涂指甲油进行当场处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2026年1月26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再次接到举报称该店2026年1月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发布的实时视频中显示该店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中,未佩戴发帽、手部指甲涂有指甲油。经立案调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 11.2.3“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应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应化妆”、“应戴清洁的工作帽”的要求,构成了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经综合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处500元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中,餐饮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时涂指甲油、未佩戴发帽,虽未直接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但此类行为易造成指甲碎屑、化妆品残留污染食品,存在交叉感染、危害就餐群众身体健康的潜在风险,食品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当事人此前已被当场处罚并责令改正,仍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属于拒不改正情形,依法本应从严处置,本案结合实际危害程度,落实宽严相济原则予以减轻处罚,既体现对屡犯行为的惩戒约束,也兼顾教育引导目的。同时该店铺借助抖音、微信视频号开展网络宣传,虽拓宽经营渠道、提升曝光度,但公开视频直观暴露卫生违规问题,既容易引发消费者质疑,也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提供了途径,凸显出网络宣传兼具引流增效与暴露经营隐患的两面性,也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操作规范融入日常,形成常态化合规习惯,方能在对外宣传展示时自然做到规范经营。
典型案例三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糕点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天津市河北区某糕点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到市场监管部门延续或重新申请。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处于营业状态,经查询当事人店内收银系统数据,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至现场检查当天每日均有营业额。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行为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延续或重新申请,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经营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