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网络餐饮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深化互联网广告生态治理,规范我市网络餐饮领域广告发布秩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网络餐饮行业实际,现就规范网络餐饮食品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1.网络餐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网络餐饮广告应坚持正确导向,不得借社会热点舆论、自然灾害“博眼球”“蹭流量”,搞不当营商;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违背公序良俗、侵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等内容。
3.网络餐饮广告中涉及餐饮食品产地、品质、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曾获荣誉,或餐饮服务内容、提供者、质量、允诺等信息,须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有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确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4.网络餐饮促销广告须清晰明示附赠商品/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方式;优惠价格、促销活动有明确限制或附加条件的,需在广告中清晰标注;以模糊文字、语音表述不利交易条件或前置优惠条件,情节严重易引发消费者误判的,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5.以短视频、直播、探店、图文笔记、种草分享等形式开展商业餐饮推广,附带下单链接、引导消费或收取费用的,均属于互联网广告,须在页面、视频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以人工智能方式生成的广告,建议进行标识,方便消费者区分。
6.普通食品广告严禁使用医疗用语,不得明示、暗示食品有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作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广告,发布前须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
7.不得使用“最高级”“国家级”“第一”“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以绝对化用语宣传销量、市场占有率等,易引发消费者误解的,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8.网络餐饮广告引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内容,须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注明适用范围与有效期;严禁引用虚假、无效或未经核实内容误导消费者。
9.网络餐饮广告不得以“野生鱼”“野味”等为噱头,发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要求的违法广告。
10.网络餐饮广告不得贬低其他餐饮经营者商品或服务,不得宣扬暴饮暴食、诱导过量点餐,杜绝食品浪费相关宣传。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