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牛肉汤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4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牛肉汤馆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烹饪间操作台底层存放一箱已拆封使用的“宣乐”牌海白菜,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9日,到期日期为2026年3月8日,保质期3个月。同时,在消毒配餐柜上发现供顾客自取食用的同批次海白菜,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4日购进涉案海白菜5箱(4.5千克/箱,进货价36.9元/箱),在保质期届满后未进行下架处理,继续放置于消毒配餐柜供顾客自取食用。执法人员现场对剩余1.357千克海白菜依法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系无偿提供消费者食用,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2026年4月24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出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回查,检查情况良好,未发现其他问题。
案例二: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咖啡豆店涉嫌冒用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伪造小餐饮备案卡案
2026年3月18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安市某咖啡豆店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以“某某Coffee”名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在平台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系伪造;在淘宝闪购平台以“某咖啡”名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非当事人本人持有。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及小餐饮备案,不具备自制咖啡饮品等经营资质,通过冒用他人证照及使用伪造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4月28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伪造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3月25日依法将案源线索移送海安市公安局。目前,当事人已下架所有外卖平台店铺。
案例三: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1月6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淘宝闪购平台中某网络经营店铺冒用他人营业执照信息。经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系淘宝闪购平台的城市合作商,其业务经理为完成增设新店的工作考核目标,将不属于该门店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上传至网络经营店铺后台,并将公示地址修改为门店实际地址,致使平台公示信息与实际经营者信息不符,构成向平台用户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4月17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将涉案店铺做下架处理,同时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升级后台审核系统。
供稿:王靖雅 李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