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制售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浚县某烤鸭店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0日,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浚县某烤鸭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铺后方的储存仓库内发现1袋标称为亚硝酸钠的食品添加剂(剩余约20克)和40袋肉制品护色剂(净含量:500克)。经对该店制作产品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诱惑红和亚硝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案例二
鹤壁市山城区某牛肉店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5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山城区某牛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经营区域内有1袋已经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执法人员现场抽取卤制牛肉和汤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移交公安部门。
案例三
鹤壁市淇滨区某烧鸡店涉嫌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0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在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检查中,发现淇滨区某烧鸡店从事烧鸡、卤味等肉制品加工销售活动,现场无法出示《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属于未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当事人逾期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违法状态持续存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小经营店需登记经营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稿源:食品生产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