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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2026年第1期)

   2026-05-11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240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市场秩序,推动全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环境持续向好。2026年以来,黔西南州市场监管系统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升专项整治效果,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
 
  兴义市某炸鸡店公示信息不真实案
 
  2026年3月,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义市某炸鸡店营业场所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销售菜品时,将原料主料“鸡胸肉”公示为“猪肉”,公示信息不真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公示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兴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兴义市某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6年3月,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义市某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兴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兴仁市某牛排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4月3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兴仁市某牛排店开展网络餐饮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贞丰县某辣鸡粉店不符合有关应保持场所环境整洁要求案
 
  2026年4月3日,贞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贞丰县某辣鸡粉店开展网络餐饮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贞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晴隆县某特色小吃店超过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经营食品案
 
  2026年2月3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晴隆县某特色小吃店经营场所开展网络餐饮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有“凉皮凉面二合一”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晴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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