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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6-05-11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400
  今年以来,宁德市市场监管部门紧扣“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民生实事项目,坚持“零容忍”态度,严查无证经营、虚假宣传、卫生脏乱差等行业乱象。为强化警示震慑,现公布第一期典型案例:
 
  01
 
  屏南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9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在对网络餐饮单位开展“阳光外卖 你我同查”专项检查时发现,于屏南县某餐饮店后厨置物架上,发现12袋已拆封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经调查,该餐厅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455.9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
 
  02
 
  东侨开发区某餐饮店网络第三方平台未及时更新证照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3日,东侨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在网络第三方某平台公示信息未及时更新。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在网络第三方平台及时更新证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该餐饮店未及时在外卖平台更新自身证照信息,线上公示内容滞后失效,违反了网络餐饮信息公示相关规定。此案提醒入网餐饮商家,平台公示信息须实时准确,证照更新不及时同样属于违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03
 
  古田县某餐饮店涉嫌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7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古田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将配料为鸭肉的黑椒肉柳(非即食)充当黑椒牛柳销售,配料为鸭肉、鸡肉、牛肉的雪花牛肉风味扒(腌腊肉制品)充当猪肉扒销售,该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1月28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存在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处理结果:
 
  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27.49元;3.罚款2259.51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入网餐饮经营主体以低价肉类冒充高价肉类、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案例。该案暴露出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淡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警示广大餐饮经营主体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标注菜品信息、落实进货查验、严把食材采购关口,坚守合法诚信经营底线。
 
  04
 
  蕉城区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31日,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德市蕉城区某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该经营户正在开展餐饮经营活动,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是网络餐饮服务单位的常见问题,核心症结在于经营者责任意识不足、流程管理缺位。通过即时警告整改、督促、指导经营者完善制度流程的组合措施,不仅可以纠正具体违法行为,更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05
 
  福鼎市某餐饮店未按规定配备防鼠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5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三防“设施管理不足,经营场所未按规定配备防鼠设施。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经营场所未按规定配备防鼠设施,后厨”三防“设施管控不到位,存在病媒生物污染食品安全的隐患。该案的依法查处,有利于督促餐饮经营主体强化环境卫生与病媒生物防治意识,对压实餐饮商户日常自查、规范餐饮经营环境卫生具有积极的示范警示作用。
 
  供稿:餐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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