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区市场监管局严厉查办入网餐饮提供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现将第五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7日,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本局创新构建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开展数据对比和筛选,发现某外卖平台内 3 家入网餐饮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完全一致。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实际开设三家门店,仅其中一家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资质,其余两家均为私自租赁场地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无有效经营许可资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案件后续处置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案例警示:该案的调查处置彰显了我局严厉打击“幽灵外卖”的决心,警示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切勿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树立合法合规经营底线,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餐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二、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田某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我局创新构建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开展数据比对和筛选,发现田某某在某外卖平台开设了网店,公示的商家资质为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刚租下经营场所不久,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使用相邻商家资质,在外卖平台开设了网店经营,提供入网餐饮服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案件后续处置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案例警示: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擅自冒用他人资质,公示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属于无证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警示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持有有效的许可,并依许可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开展入网餐饮经营活动。
三、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杨浦区上海某餐饮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8日,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某餐饮店开展线上线下巡查,发现当事人持热食类食品经营许可对外销售白切鸡、白切猪肝、酱牛肉等多种冷食类菜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警示: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办,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超食品经营许可项目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切勿为追逐经济效益触碰食品安全红线。
四、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明知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6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在核查辖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时,发现某外卖平台两家店铺共用同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 2021 年已办理相关合法证照,因经营不善擅自变更经营场地布局,并将一处门店交由其员工经营。该门店货款收支均以其员工个人名义进行,其员工经营的门店地址、经营范围虽均在原许可范围内,但实际为独立经营主体。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员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目前,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及其员工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例警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及相关人员,食品经营场所布局发生重大改变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监管部门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将依法受到处罚。网络餐饮经营需坚守合法合规底线,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供稿:食品监管科、四平所、大桥所、江浦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