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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6-05-10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30
  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淄博市第四批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冒用他人店铺信息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6年4月24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冒用他人店铺信息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淘宝闪购平台开设的店铺“胖胖蛤蜊鸡腿”实体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实际经营者是张某某,但在平台上冒用他人店铺信息开展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任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4月17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对任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2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对在李官集贸市场经营肉类的任某某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半头生猪肉上没有动物检疫标志,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店区刘某彬餐饮店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1月7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店区刘某彬餐饮店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店区刘某彬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续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在进货时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桓台县小高炸串卷饼店未在外卖平台如实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案
 
  2026年4月16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桓台县小高炸串卷饼店未在外卖平台如实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桓台县小高炸串卷饼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菜品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原料与菜品实际原料不符,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续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在外卖平台如实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铭辉食品经营部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保健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2026年2月25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铭辉食品经营部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保健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日,根据违法线索,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铭辉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鹿茸菇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欢迎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知情人员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可扫码进入“淄博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随手拍”对网络餐饮食品进行举报,也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举报,感谢您为全市食品安全治理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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