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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6-05-09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2100
  2026年以来,临安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围绕“后厨设置规范”“从业人员健康”“后厨环境卫生”“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面为重点整治内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现公布一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引以为戒,守法诚信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
 
  杭州临安某餐饮店从业人员
 
  无健康证明案
 
  ◇2026年3月22日,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餐饮店检查中发现该店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1. 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在岗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违规从事食品加工、服务等经营活动。
 
  2.该餐饮店面积小于50平米且未发生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合规经营提示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案例二
 
  杭州临安某餐饮店小餐饮店场所
 
  设置不规范案
 
  ◇2026年3月18日,区市场监管局在某餐饮店检查中发现该店食品处理区域内设置有卫生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该餐饮店在食品处理核心区域内违规设置卫生间,与食品加工、清洗、备餐区域无隔离。
 
  1.食品处理区为清洁作业关键区域,卫生间属于污染区域,二者混设极易造成细菌、异味、蚊虫滋生,引发食品交叉污染。
 
  2.该餐饮店面积小于50平米,且后厨布局不符合小餐饮店场所设置规范。监管部门依法处以处罚,督促经营者整改场所布局,源头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合规经营提示
 
  餐饮单位功能布局应符合餐饮操作规范,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并做好三防(防虫、防鼠、防尘)工作。
 
  案例三
 
  杭州临安某烤饼店卫生脏乱差案
 
  ◇2026年4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临安区某烤饼店检查中,发现该店后厨地面和操作台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烤饼店后厨地面污渍明显、操作台脏乱,货架不整洁,后厨整体保洁不到位。
 
  1.后厨环境卫生是食品安全基础,小餐饮店必须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定期清理操作台、地面等关键区域。
 
  2.脏乱差的后厨环境易滋生蟑螂、老鼠、霉菌等有害生物,直接污染食材、加工器具,导致食品变质、微生物超标,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督促其做好后厨清洁保洁。
 
  合规经营提示
 
  餐饮单位应每日开工前或收工后做好卫生清理工作,养成“日清洁、周清扫、月清理”的工作习惯,时刻保持后厨卫生整洁,减少有害生物滋生。
 
  案例四
 
  杭州临安某小吃店后厨操作不规范案
 
  ◇2026年2月13日,区市场监管局通过“阳光厨房”发现临安区某小吃店内从业人员正在后厨吸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以及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1.烟头、烟灰易掉落污染食材与器具,破坏洁净的后厨环境。
 
  2.后厨吸烟行为违反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监管部门作出处罚,督促立即纠正不规范操作行为。
 
  合规经营提示
 
  餐饮从业人员在后厨应佩戴口罩、帽子,穿戴整洁工作服,并按照规范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案例五
 
  杭州市某区某烘焙店在外卖平台上
 
  “阳光厨房”不可视案
 
  ◇2026年3月12日,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烘焙店检查中发现该店铺外卖平台上“阳光厨房”不可视,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现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2026年3月20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规定,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餐饮单位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督促其整改到位。
 
  合规经营提示
 
  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规定,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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