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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04-24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140
  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问题治理,有效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现公布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晋江市陈埭镇某饺子馆网络餐饮经营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陈埭镇某饺子馆进行核查,检查发现该商户在外卖平台使用AI生成的虚假门面及大堂照片作为店铺商家展示图。经查,该商户为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其AI生成大堂照片中的堂食场景纯属虚构,另当事人门面照片也与实际经营条件不符,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其是有堂食服务,且门面整体感官优于实际经营场所的餐饮单位,对消费选择产生误导。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案例评析
 
  网络外卖店铺展示信息是消费者选购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AI生成图像技术的普及,部分外卖经营者为误导消费、谋取不当利益,利用该技术“无中生有”,虚构与实际经营条件不符的店铺场景。此类行为与传统盗图、PS手段相比,隐蔽性更强、识别难度更大,既严重误导消费者对商家规模、服务类型的判断,也扰乱了网络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准确展示经营信息,不得滥用AI技术从事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案例二
 
  晋江市罗山街道某餐饮店经营网上刊载的食品成分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4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罗山街道某餐饮店进行核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在美团店铺销售骨肉相连产品网页描述主料为猪骨肉。当事人确认在销售骨肉相连产品网页展示产品的页面有宣传主料为猪骨肉,但实际成分为鸡肉,当事人表示刊载信息有误,现场修改商品原料主料为鸡肉。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网上刊载的食品成分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并督促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
 
  网上规范公示菜品真实名称信息,能够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明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倒逼商户严守经营诚信底线,是营造公开透明、安全放心、规范有序线上餐饮消费环境的必然要求与法定责任。本案聚焦菜品名称不规范问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有效压实商户主体责任,强化行业守法自觉,具备良好示范作用。
 
  案例三
 
  晋江市紫帽镇某餐饮店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3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紫帽镇某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一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健康证已过期,并在该餐厅后厨检查发现存在灶台油垢、食材混放等脏、乱、差现象。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行政约谈。
 
  案例评析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合格健康证明,是防范食源性疾病传播、守护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经营环境卫生不达标,易滋生细菌污染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处,通过“个案办理”促“类案监督”,加强对网络餐饮的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筑牢网络餐饮安全防线。
 
  案例四
 
  晋江市金井镇某火锅店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28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井镇某火锅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仓库内食品与非食品混放,且采购的牛肉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件、进货票据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仓库内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教育。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行柔性执法、落实“首违不罚”政策的典型实践。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虽在网络平台合规经营,但线下食品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因食品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导致出现违法行为。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规定,通过“免罚+教育”的方式,既严守食品安全法律底线,又给予初次违法者改过机会,避免了“一刀切”式处罚,体现了执法温度,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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