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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食安在行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2026-04-23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960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全力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坚决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方面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以案促案工作机制,共筑安全放心的保健食品消费环境。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尔滨某药店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5年5月12日,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属于普通食品的某薄荷糖放置于保健食品专区专柜中销售,构成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8月12日,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佳木斯市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汤原县某理疗馆对保健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5年2月21日,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汤原县某理疗馆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直播夸大、虚假宣传其所销售的保健食品某口服液能够治疗多种疾病,骗取顾客信任,并通过店内宣传片宣传其在售的艾灸贴、艾灸条、艾灸坐垫等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5年9月26日,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1月22日,根据举报线索,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某网店进行现场调查。经查,确有发现该网店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某肠清茶发布其具有排毒功效的广告,当事人提供的该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产品说明书中并没有载明其具有排毒功效,构成对商品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月21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鸡西市恒山区某健康咨询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2025年4月29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鸡西市恒山区某健康咨询服务部进行检查,当事人以“免费鸡蛋”为诱饵实施引流,精准围猎中老年消费者。发现其通过网络直播和建立微信顾客群对其销售的某保健食品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宣称其具有治疗疾病功效,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5月30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法制小贴士:
 
  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保健食品认准“蓝帽子”专用标识,下方需标注批准文号(注册/备案号)
 
  保健食品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登录官网:https://www.samr.gov.cn/核实产品真伪与详细信息
 
  保健食品≠保健品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获批准,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以批准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来源:特殊食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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