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各水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方、相关运输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水产品经营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活鱼经营活动提示如下。
一
明晰法律红线,守牢安全底线
丁香酚、MS-222等物质尚未获得国家批准用于食用农产品运输和暂养,工业酒精、地西泮等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活鱼经营各环节中向水体或环境添加。在此强调,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即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坚决禁止并依法依规查处。
二
明晰追溯链条,严把进货关口
经营者在采购活鱼时,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养殖基地或供货渠道,主动索要并妥善保存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票证。同时,应如实建立进货台账,逐批记录活鱼名称、数量、供货方信息及进货时间。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活鱼,一律不得采购、上架或销售。
三
落实入场核查,阻断问题流入
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切实履行入场管理职责,对拟进入市场销售的活鱼,严格查验进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材料。对来源不清、票据不全的,应当坚决不予放行。加强对运输车辆、暂养池及销售场所的日常巡查,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抽样检测,重点关注草鱼、鲫鱼等大宗消费品种。
四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线索处置
市场开办者应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一旦发现经营者使用违禁物质、存放可疑化学品或销售问题水产品,应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各经营者应主动开展全面自查,及时清理经营场所,不得存放来源不明的“鱼安宝”“鱼护宝”等所谓“镇静剂”空瓶或无标签化学品。
食品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守法经营是必须坚守的前提。请各经营主体切勿因试图降低运输损耗而铤而走险。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可疑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