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总局令125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公布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的公告》(2026年第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职责,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向全市重点液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发货方、收货方)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明确以下十条规定,请严格遵守:
一、委托有资质承运方
发货方、收货方委托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并对承运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监督承运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严禁委托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且承运方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须持有审批部门配发的运输容器证明。
二、建立落实查验制度
发货方应当制定、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出库交付查验制度,明确发货查验要求。查验内容包括: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前一载运输食品信息、清洁记录及清洁状况(无需清洁的除外)、装载后是否进行有效铅封,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
收货方应当制定、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卸载入库查验制度,明确收货查验要求。查验内容包括:核验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运输记录、清洁记录,并核验铅封完整性,如实记录,留档备查。
三、落实运输联单管理
重点液态食品的交付、运输、装卸全过程实施运输联单管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如实填写食品名称、数量、交付时间、运输容器编号等信息(鼓励采用电子联单),联单应留档备查。
四、建立风险管控清单
发货方、收货方应当将“出库交付查验”或“卸载入库查验”列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查验人员,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以及运输容器的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前一载运输食品信息、清洁记录及清洁状况(无需清洁的除外)、装载后是否进行有效铅封等,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发现资质不符、铅封破损、联单缺失等问题,立即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暂停相关运输活动。
五、运输容器合规要求(含自有容器)
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必须具有审批部门配发的运输容器证明,且持续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或者按照具体食品品种喷涂“××专用”标识,标识应当与运输容器底色有显著差异,标识的尺寸和比例易于辨识,字高不小于200mm)。不得要求或允许承运方使用同一运输容器混装食品与非食品物质(如化工液体、燃料油等)。运输容器持续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每次装运前应确认清洁状况并记录,确保“专容器专用”。
注意: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不需要取得准运证,但运输容器、运输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要求。
六、 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发货方、收货方应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运输过程控制制度、作业人员以及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运输容器清洁维护制度、文件记录制度等,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
七、规范合同责任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货方、收货方应当与承运方订立委托运输合同,并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保障责任,包括:运输容器清洁要求、联单填写义务、铅封管理、违法行为违约责任等。不得通过合同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出库交付查验、卸载入库查验等义务。
发货方、收货方发现承运方使用未取得运输容器证明的运输容器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当及时向发货方、收货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档案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落实准运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同时,当建立、实施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以及准运相关监督管理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九、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共同防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风险,发现有关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处理。发货方、收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承运方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将违法线索及时通报承运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核查,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依法对承运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强化人员培训考核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液态食品发货方、收货方人员以及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同时,督促重点液态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针对作业人员及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对有熟悉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安全管控能力,确保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安全。

来源: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