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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中第8条在营业执照载明、备案住所场所地址范围内如何理解

   2026-04-10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350
  咨询内容: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中第8条 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所载明的地址一致或在营业执照载明、备案住所场所地址范围内。 我是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在延续和旧证新办的过程遇到一个问题,原营业执照的地址是某某1号、2号、3号、4号,但食品经营许可证却是1号、2号(可能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者当时法律法规不明确)。现当事人来申请延续,或者证书过期新办,如果按照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某某1号、2号,是否符合“在营业执照载明、备案住所场所地址范围内。”这个条件。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留言中的描述,当事人申请延续或者证书过期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某某1号、2号,符合“在营业执照载明、备案住所场所地址范围内”这个条件。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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