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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云哨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6-04-10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130
  自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坚持问题导向与风险防控并重,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作为民生要事抓紧抓实,查办了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压紧压实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和服务平台责任,现将第二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乐余镇某餐饮店网上店铺公示信息与实际资质不一致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涉当事人相关投诉时,发现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的网店,店铺上传证照信息显示为A餐饮店。经查,该网店所公示的A餐饮店证照信息,实际为该店铺搬迁前持有的旧证照。经询问经营者得知,店铺搬迁后已依法重新申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但因经营者疏忽,未及时将新证照上传至“淘宝闪购”平台进行更新,导致网店仍展示旧证照信息。因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过程中,虽已依法取得新的经营资质,但未严格落实网络餐饮信息公示责任,在许可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同步更新线上公示内容,导致消费者获取的信息失真,违反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该案的依法查处,有利于督促外卖经营主体强化“线上线下”一致性管理意识,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同时彰显了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实施全方位、无死角监管的决心,有效防范无证经营、“幽灵外卖”等潜在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二
 
  凤凰镇某蛋糕店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线下核查中发现,凤凰镇某蛋糕店仓库内食品原料未按规定离墙存放,后厨环境卫生较差,同时现场未见有灭蝇灯和防鼠设施,不符合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要求。该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网络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加工过程操作规范,落实原料储存、后厨环境、设备设施等各环节管理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本案的处理,对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具有典型警示与推动作用。
 
  案例三
 
  杨舍镇某水果店不按照网络公示提供商品、购进食用农产品未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美团平台某外卖水果店购买进口品牌猕猴桃,实际收到的却是国产品牌猕猴桃,存在明显货不对板问题。经执法人员核查确认:消费者下单2盒进口品牌猕猴桃,因店内该款水果当日已售罄,商家未与消费者沟通、未协商替换方案,擅自从别处调取价格相对便宜的国产品牌猕猴桃顶替发货。同时查明,商家无法提供该批国产品牌猕猴桃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进货查验记录等凭证,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严重不到位。商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事后,商家主动与消费者和解,积极做好后续整改。最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食用农产品入网销售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商家要严守契约底线,杜绝“偷梁换柱”。网络经营不是“法外之地”,进口、国产水果,品质口感因人而异,但价格确实存在差异。商家必须按订单约定提供商品,缺货、断货须提前告知、协商一致,诚信经营,严禁擅自替换、甚至以次充好、虚假履约,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拟稿:食品安全监管科、开发区分局、乐余分局、凤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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