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提醒告诫函

   2026-04-10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360
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3号令)将于6月1日施行。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特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郑重提出如下告诫:
 
  一、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一)全面清底复核,源头防范隐患。严格依照新规第十条要求,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开展实质性复核,重点核验许可证真实性、经营场所一致性、网店名称与实体店招相符性。主动清退复核未通过的入网商户,并将清退名单报送市场监管部门,确保复核责任落实到位,实现“应核尽核、应清尽清”,从源头剔除风险隐患。
 
  (二)强化公开透明,规范信息公示。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网店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照片、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对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督促其在网店及平台商家列表页面同步设置“无堂食”标识;对已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督促其设置对应链接标识,并在平台商家列表页面区分展示“有明厨亮灶”“无明厨亮灶”标识。
 
  (三)加强风险管控,从严处置违规。通过技术监测、实时线上巡查、线下实地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常态化风险监测,重点加大对无堂食、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商户的抽查频次和比例,及时推送提示风险隐患,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立即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二、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一)严守资质底线,确保合法经营。须具备实体门店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向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严禁无店经营、一证多用、套证假证、异地经营。实际经营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应与许可内容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二)落实公示要求,杜绝虚假信息。应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资质、门店实景、实际地址等信息,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保持一致,严禁不公示、公示不全、虚假公示。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三)落实进货查验,规范加工制作。采购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做好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严格规范食品加工制作,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烧熟煮透,杜绝加工环境脏乱差、虫鼠滋生、交叉污染等问题。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他人代为加工制作。
 
  (四)完善人员管理,依法持证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期间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杜绝无证上岗、带病作业。
 
  (五)规范配送封签,保障餐食安全。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全面推行“食安封签”,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定期对配送容器进行清洗消毒。
 
  (六)主动明厨亮灶,践行文明经营。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互联网+AI监管”体系建设,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合理设置“小份菜”“半份菜”“拼盘菜”等选项,引导消费者理性点餐、按需取餐,践行“光盘行动”,杜绝餐饮浪费。
 
  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自查整改,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调查等监管执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已纳入2026年市场监管领域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重点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各相关主体引以为戒、严守底线,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